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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实行统一保险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保险,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节约行政事业经费,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省、市财政会议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统一保险范围
  (一)实行机动车辆统一保险的范围是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具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接受财政经常性补助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机动车辆,包括小轿车、吉普车、客车、轻型车、大轿车、特种车辆等。
  (二)市财政未单独核定经费预算的车辆,暂不纳入统一保险,由各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的险种自行投保。
  (三)驻地和车辆户籍在市区以外的市级单位的机动车辆,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险种自行选择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二、 车辆投保险种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投保的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责任险、不计责任免赔险、玻璃破碎险。
  三、 承保单位确定
  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原则提出实施方案,经市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择优选择保险公司作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的承保单位,并与其签订年度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书,期限为一年。
  四、 具体操作程序
  (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1999年度续保的车辆,要按照采购中心的要求填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审批表》,经核实无误后由采购中心统一办理续保手续。对到期后未主动到采购中心申请续保的车辆,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车辆所在单位自理。
  (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更新、新购的车辆,在办理完车辆审批及购车手续后,将车辆的保险费汇入采购中心帐户,由采购中心统一思想办理车辆保险。
  (三)各投保单位将要报废的车辆,必须在报废前两个月内报告采购中心,逾期未报造成保费多交的单位,市采购中心将按多会保费金额加倍处罚,并在第二年度该单位预算中(预算外)予以扣除。
  五、 结算业务方法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的保险费,由市财政局从核定的单位车辆经费预算中扣除,直接划拨给采购中心,由采购中心与保险公司统一办理结算。保险公司将投保车辆的保险单(副本)交采购中心备查,保险单(正本)、保险费收据及保险卡交投保车辆单位记帐留存。实行保费统一结算后,投保单位根据保险费发票等原始单据和财政预算指标文件进行帐务处理。
  六、 索赔事项处理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车辆在投保期内的一切事故索赔事宜,由各投保单位作为受益人,持保险卡直接与保险公司联系办理索赔。
  七、 承保单位责任
  (一)被确定为承保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的保险公司,必须认真履行合同,热情服务,随到随保,及时优先。在处理赔付事件时,要实事求是,定损准确,及时合理,并接受采购中心和投保单位的监督检查。
  (二)采购中心对确定为承保单位的保险公司,实行年度复审制度。对违反合同规定或投保单位意见较大的保险公司,采购中心有权终止合同,并取消其进入市级政府采购统一定点保险的资格。
  八、 奖励处罚措施
  (一)对能够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所有机动车辆全部参加统一保险的单位和在投保期内未发生事故索赔的车辆,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二)市级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采购中心将会同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对市级单位车辆统一保险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凡发现未按本办法执行的,以违反财经纪律论处,并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九、 管理办法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授权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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