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妥善运用社会资源,促进体育发展,提升运动人口,落实国家体育政策,特设置体育发展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并订定本要点。
二、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除法规另有规定外,依本要点之规定。
三、本基金为预算法第4条第1项第2款第5目所定之特种基金,以本府为主管机关,本府教育局(以下简称本局)为执行单位。
四、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上级政府之补助。
(二)本府依预算程序编列之经费。
(三)捐赠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它收入。
五、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培训体育教练、选手及辅导绩优选手就业。
(二)优秀体育教练、选手移地训练及出国比赛支出。
(三)增置、扩充及改善体育设施支出。
(四)其它经本会核准支出。
六、本府设台北县体育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监督本基金之管理及运用。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之审议及监督事项。
(二)本基金之预算及决算事项。
(三)本基金运用执行情形之考核事项。
(四)其它有关本基金事项。
七、本会置主任委员,由副县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本局局长兼任;其余委员13至15人,由县长就下列人员聘(派)兼之:
(一)本府业务及有关单位代表2至3人。
(二)学者专家或其它社会公正人士6人。
(三)本县相关体育团体代表5至6人。前项委员任期3年,期满得续聘之。但代表机关出任者,应随其本职进退。聘期内委员出缺时,得补行遴聘,其聘期至原聘期届满之日止。
八、本会置执行秘书1人,由本局体育保健课课长兼任,承主任委员之命,处理会务。
九、本会每3个月开会1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前项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为会议主席;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代理之;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均不能出席时,由出席委员互推1人为主席。
十、会议应有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及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之决议行之。
(一)委员均第7点第1项第1款之委员,如因故不能亲自出席时,得指派代表出席。本基金运用由执行单位提出年度工作计划,提报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十一、委员关于案件审议、决议之回避,准用行政程序法第32条及第33条之规定。
十二、本会委员及兼任人员均为无给职。但非由本府人员兼任者,得依规定支给出席费。
十三、本基金应于代理县库之金融机构开立专户存管。但经本府专案核准者,得存入其它金融机构或邮政机关。
十四、本基金之预算编制及执行、决算编造及会计制度,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办理。
十五、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循预算程序解缴县库。
十六、本基金之收支、运用情形及积存数额,由本府按年度公告之。
十七、本要点自发布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