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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关于西安市乡镇电管站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西安市乡镇电管站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理顺县级供电企业与乡镇电管站的关系,实现城乡电网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价格,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和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和《印发〈关于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电力[1999]29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乡镇电管站体制改革是农村电力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党中央、国务院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农村电气化事业的重大措施,对开拓农村市场,解决农民生活用能,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乡镇电管站的管理体制改革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电力为农民生活、农业生产、农村经济服务为宗旨,以减轻农民负担为核心,以接管农村乡镇电管站为县级供电企业派出机构,各县、区供电企业直供到户,减少管理层次为手段,实现农村用电“五统一”和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为目标,促进我市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二、机构设置
  (一)将乡镇电管站接管为县区供电企业直接管理的派出机构至供电营业所,由各县、区供电企业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乡镇电管站改制后的名称为“××供电分局(或电力局)××供电营业所”。
  (二)供电营业所原则上按乡镇区域设立。各供电营业所的管理营业区域为所在的乡镇行政区域。
  (三)改制期间各供电所由原县区农电总站管理,改制完成,各供电营业所交由各县、区供电企业内设机构具体管理和领导。
  (四)供电营业所可分设设备和营业两个班组及若干具体岗位进行管理。
  三、供电营业所职责
  (一)负责所辖供电营业区域内的低压电网的规划、建设改造,运行、检修和维护管理工作。
  (二)负责所辖供电营业区域内的用户业扩、报装、装表接电和计量装置的安装和维护管理工作。
  (三)负责电力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负责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工作。
  (四)严格执行国家的电价政策,搞好电费回收和线损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开展优质服务。
  四、人员管理
  (一)乡镇电管站改制为供电营业所后,人员纳入供电企业统一管理。由供电企业根据实际需要,本着精简的原则进行定编、定岗、定责。
  (二)各县、区供电企业要按照定编标准,对供电营业所人员实行聘用制,原则上应优先从原电管站人员或优秀的农村电工中通过统一培训,统一考试,择优聘用。聘用后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制管理,要坚决杜绝人员聘用过程中的不正之风。
  (三)各县、区供电企业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向供电营业所派出供电企业正式职工承担技术、生产、营业等项工作。
  (四)供电营业所聘任人员为合同制职工,按电力企业内部审批程序进行,劳动报酬由各县、区供电企业支付,享受劳动聘用人员的相关福利待遇。
  (五)解聘的原乡镇电管站人员,由各接管单位负责善后处理工作。由各电管站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五、财物管理
  (一)改制后,县、区供电企业对供电营业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供电营业所不再设立财务机构,所收电费全额上交县供电企业,所需费用支出由县供电企业统一核拨。
  (二)改制期间供电营业所业务及其它收入全额上交县、区农电总站,可实行“分所建帐,专款专用,各所之间互不平调,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
  (三)改制中,原属各乡镇电管站的财、物无偿划拨给接管供电企业。各县、区供电企业要按规定进行资产接收,所有接收的资产必须造册登记。
  六、农村集体电力资产
  (一)乡镇及乡镇以下农村集体电力资产采取自愿上交、无偿划拨的方式交由县供电企业管理,双方签订资产协议书,供电企业必须接收,并承担其维护管理责任,通过降低电价作为对农村集体电力资产所有权的补偿。
  (二)改制中,接收集体电力资产应首先接收电网整改完成的村组电力资产。由供电企业接收的农村电网,其维护、改造、大修等费用均由接收供电企业承担。
  (三)未上交资产和未整改的村,由村委会委托供电企业代管,并签订委托协议书,划清责任与义务界限。
  (四)无论是接收或代管的农村电力资产,都应由村委会承诺,担负起保护电力设施的具体责任,并签订电力设施保护协议书。
  七、生产经营管理
  (一)供电营业所作为县区供电企业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区域内的农村电网的运行维护和经营管理工作。
  (二)供电营业所对用户实行一户一表,直管到户。
  (三)供电营业所对电费实行“五统一”(统一电价、发票、抄表、核算、考核),“四到户”(抄表、开票、收费、服务到户),“三公开”(电量、电价、电费公开),“两监督”(群众、新闻舆论监督)。搞好电费抄核收和线损管理工作,大力开展优质服务活动。
  (四)农村电力计量设备由区县供电企业统一负责安装和管理。
  (五)在乡镇电管站体制改革完成之后,在实行城乡同网同价之前,供电营业所对农村用户执行农村分类综合电价;在实行城乡同网同价后,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执行。严禁代征代收各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价外收费。
  八、管理体制
  (一)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要求,县级管电、供电机构将实行政企分开,赋予县、区经贸委行使政府管理职能;使供电企业成为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此项工作待政府机构改革一并进行。
  (二)在实施乡镇电管站体制改革中,各县、区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解决和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各相关县、区经贸委(经委)要积极协助电力部门搞好实施方案,促进此次改制的顺利进行。
  (三)我市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县、户县、蓝田县各乡镇电管站移交西安供电局所在区县供电分局;周至、高陵各乡镇电管站移交县电力局;市郊雁塔、灞桥、未央三区所辖各乡镇电管站移交西安供电局市区、市南分局。
  九、实施步骤
  (一)9月底前完成所有乡镇电管站的财务审计工作,对所有电管站实施财务统一管理。
  (二)10月10日前公开人员招聘条件,进行培训、考试、考核,分县、区制定乡镇电管站体制改革实施细则和制定供电营业所管理制度。
  (三)10月20日前,完成乡镇电管站资产移交,供电营业所人员重新聘用,实施乡镇电管站体制改革。
  (四)10月底前完成供电营业所挂牌运营。
  (五)11月10日前,按体制改革要求,由市经委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完成检查验收。
  (六)11月底前总结,完善乡镇电管站体改成果。
  (七)12月1日开始,逐步完成用电户重新登记上户,清理并造册登记,无表户装表用电工作;清理乡村电力资产,并逐步进行移交或托管。
  十、相关问题
  (一)乡镇电管站体制改革是农电体制改革的重点,主要工作在县、区政府和相应的电力部门、市政府不再设立专门机构,由市分管领导负责,办事机构设在市经委,具体负责改制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
  (二)各县、区政府要落实办事机构和人员,相应的供电部门要积极协助政府制定好本地的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三)对已开展乡镇电管站体制改革试点的县区,要按本实施方案规范改制过程有关制度和资料,认真总结改制的成果,并做好验收准备。
  (四)凡属改制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县、区要及时报告市政府,并抄报市经委。
西安市经济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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