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2月9日·财税字[1996]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摩托车胎消费税从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止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对文到之日前已按原税率多征的税款,从应征的税款中冲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