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阿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和《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公司关于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
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根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告收购报告书,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鉴于本次股份转让在国有持股单位之间进行,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国资产权[2006]1554号),相应股份的性质仍为国有股,本次股权转让不改变国家对阿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控制地位,同意豁免你公司因持有16,413.5万股阿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占总股本的55%)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三、你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本次收购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