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3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工资的计税扣除
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电力企业一九九七年底前结余的效益工资,在以后年度发放的,在计征所得税时不得再进行计税扣除。
从一九九八年起,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电力企业,在计征所得税时,按照企业当年实际发放的效益工资额进行计税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效益工资的节余部分,可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计征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实行工效挂钩的电力企业,其工效挂钩方案必须在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之前进行明确,并报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凡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之前没有明确或备案的,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律按计税工资标准扣除。
二、关于业务招待费的计税扣除
省电力公司及其汇总缴纳所得税的电力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平时各成员企业按实际支出数额进行列支。年底,各成员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分别由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据实上报,由省电力公司汇总,汇总后总额在国家规定扣除标准以内的可据实进行税前扣除;汇总后总额超过国家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三、关于技术开发费的计税扣除
省电力公司及其实行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凡需要进行税前扣除的,应由各成员企业按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征收国税机关提出申请,按规定权限报经国税机关批准后可在计征所得税时扣除(即可增加成员企业的成本支出额)。各成员企业报经批准的属于再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支出数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由于各成员企业不单独计算缴纳所得税,可由省电力公司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国税机关对各成员企业批准抵扣的数额进行汇总后,按规定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额度内进行集中抵扣。
其它没有实行汇总纳税的电力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由企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审批权限报经国税机关审批后,允许在计征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四、关于坏帐准备金的计税扣除
电力企业原则上不预提坏帐准备金。实行汇总纳税的电力企业,确需提取坏帐准备金的,由省电力公司向省国税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以下办法计提(1)目前尚未计提坏帐准备金的,从一九九九年起计提,年底可达到应收帐款余额的1‰;第二年达到2‰;第三年达到3‰。以后年度不足3‰的,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差额提取。实行坏帐准备金预提办法后,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按财产损失计税扣除的有关规定报经国税机关批准后,年终由省电力公司对经批准的各成员企业的坏帐损失进行汇总,从省电力公司统一提取的坏帐准备金中列支。各成员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不得再重复计算扣除。
五、关于固定资产修理费的计税扣除
实行由省电力公司汇总纳税的电力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准予在发生年度扣除,数额较大的可在以后年度分期扣除。独立纳税的发电企业一次发生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较大、当年扣除确有困难的,为保证实现利润的均衡,经省国税局批准,可以实行预提或分期扣除的办法。
六、关于省电力公司总机构管理费的计税扣除
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企业总机构发生的管理费用必须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自1999年开始省电力公司发生的总机构管理费用应按照省国税局批准的数额进行税前扣除,未经省国税局批准的管理费用,在计征所得税时不得扣除。具体办法按省国税局鲁国税所[1998]16号《关于印发〈企业总机构管理费计税扣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七、电力企业财产损失、亏损弥补的计税扣除
电力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亏损弥补的审核、报批和计税扣除按省国税局鲁国税所[1998]61号《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申报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