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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降低乡镇企业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7]2500号文《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精神,你局乡镇企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现降低为按销售收入的0.1%征收。
上述收费标准自1998年2月1日起执行。
接文后,请即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原发证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的变更手续。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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