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人大常委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守则。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本守则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省人大常委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模范地遵宪法、法律和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努力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熟宪法和法律、法规,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工作,其他社会活动应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的应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向常委会主任请假,不出席常委会分组会议的应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每次会议由办公厅将会议出席情况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


    第九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议题进行。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依照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活动。
  视察应深入实际,了解情况,避免流于形式。在视察中,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密切联系群众,经常进行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十三条    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从事专门委员会的工作,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保持清正廉洁,不准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第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八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