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公司:
为强化土地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现将合作建房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通知之日起,凡已经我局批准合作建房的单位,须于今年8月2日之前到我局办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付首期地价款手续;逾期不办理者,所批准的合作建房作废。
二、今后批准合作建房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批准的合作建房作废:
1、凡划定用地红线(供委托地界测量、征地及规划设计使用的盖深圳市国土局建设用地方案章的红线图)超过六个月仍不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2、凡已通知交付地价款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超过两个月仍不交首期地价款的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