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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近一个时期以来,全国接连发生几起恶性工程质量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要求采取得力措施,杜绝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目前,我市正在进行大规模的城市建设,特别是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棚户区改造、住宅建设步伐全面加快。从近年来的情况看,我市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总体上是好的,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招投标不规范,工程质量责任、项目法人责任不落实,劣质建材产品流入工地,违法转包和分包工程,住房质量投诉多,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隐患,必须引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为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全面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大检查
  在年初全市建设工作会议部署开展工程质量自查的基础上,各市、区和建设项目工程行业主管部门要立即组成由领导、质量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的检查组,按照《通知》的要求,对全市近5年来的建设工程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使用财政债券资金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一次拉网式大检查,重点检查基础设施工程、“双迎”工程和住宅建设工程。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并将检查情况于1999年3月底前书面报市建委、市计委。

  二、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
  (一)建立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实行行业主管部门、主管地区(5市7区)领导责任人制度。市级项目,其工程质量由市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人负责;5市7区的项目,其工程质量由当地政府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除依法追究当事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依法追究相关行政领导人的领导责任。
  (二)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除军事工程等特殊情况外,建设项目都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对在建工程,凡没有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限期整改。对没有按要求进行整改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今后凡没有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和项目法定代表人达不到规定条件、要求的,其项目不准开工。(三)建立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因参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和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领导责任。
  (四)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主管地区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分管和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果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三、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一)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所有建设项目都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环节。任何部门、地区和项目法人都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和超越权限、化整为零进行项目审批。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其领导人的责任。(二)严格把好建设前期工作质量关。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达到规定的工作标准。对前期工作达不到要求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对违反规定审批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人的责任。
  (三)严格实行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和专家评估论证的,一律不予审批。咨询机构要对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承担责任。对评估论证意见严重失实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建立健全工程管理制度
  (一)坚持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除国家保密和应急抢险工程等特殊情况外,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对未经项目主管部门或主管地区政府批准而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形式的,一律不得批准开工。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后,严禁进行转包。总承包单位如进行分包,除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外,必须经发包单位认可,但主体工程不得分包。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严禁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禁在同一经营实体或同一行政单位直接管辖范围内搞设计、施工、监理“一条龙”作业。对违反规定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论有无谋取私利,都要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对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单位,要依法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追究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活动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诚信的原则,并合理划分标段,合理确定工期,合理标价定标。
  (二)坚持和完善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单位既要对项目法人负责,又要对政府和社会负责。要严格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建设工程监理要通过市场竞争,择优确定监理单位。对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的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对重大工程项目,要由高水平的监理公司进行监理,严禁不符合规定的监理单位进行项目监理。监理单位在工程成本、进度和质量3大目标控制中,要把质量控制放在首位。凡未经监理单位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对未能履行职责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要依法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和取消执业资格;对因失职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要追究法律责任。
  (三)坚持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要依法订立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对未订立合同或合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不准开工。
  (四)建立和完善住宅建设四项制度。即开发公司向用户出具质量保证书制度,房屋保修制度,质量赔偿制度,施工劳务市场准入制度。继续实行质量否决制度,特别对因使用劣质建材、半成品、构配件及安装施工等造成的住宅工程与使用功能质量通病要进行专项治理。对存在质量通病的住宅工程,必须返工整改。对存在结构质量安全隐患、危及人民生命财产的工程,必须坚决拆除,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五)坚持和完善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不准交付使用。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要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坚持和完善质量基础管理制度。工程建设单位要把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4项制度作为工程管理的基础工作抓紧抓好,真正落在实处。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和落实质量责任制,把质量责任制分解落实到各个环节、岗位和职工,形成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加快科技进步,抓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完善质量检测手段,提高建设工程科技含量。要加强工程建设队伍教育和培训,建立严格的项目经理执业资格制度,凡是没有经过培训,或经考试不合格未取得相应注册资格的,不准担任项目经理。对质量管理人员和施工操作人员坚持持证上岗制度,做到先培训,后上岗。凡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准从事质量管理工作和上岗作业。
  (七)严格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各有关部门和银行要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对使用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要设立专项帐户,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和有关银行既要保证资金及时到位,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又要监督资金的使用方向。对出现质量事故、存在质量隐患以及缺乏质量安全保障的项目,要停止拨款和贷款。对连续出现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的地区和部门,要核减下年度投资并暂停审批新项目。审计部门要依法对参加建设项目的有关单位进行审计,尤其对国家拨款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对发现的问题,要查清责任,依法严肃处理。
  (八)加强工程质量报告制度。各市、区、各部门要建立工程质量报告制度,各项目法人的质量报告必须如实反映工程质量情况。对工程质量问题,必须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对弄虚作假和隐瞒不报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所有建设项目都要建立健全工程档案。

  五、切实把好工程质量关
  要重点把好项目管理、规划设计、勘察设计、施工许可、资质管理、招标投标、材料准用、施工监理、政府监管和竣工验收等质量关口。哪个环节出了问题,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人的责任。工程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凡发现“三边”工程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已经开工建设的,要停工,并查清责任,依法处理。
  (一)工程勘察单位要对所提供的勘察资料的质量负责,做到真实、准确、无误,确保质量。
  (二)设计单位和技术负责人要对工程的设计质量负责。严格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工程设计。
  (三)施工单位要对工程质量负责。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建立健全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和现场质量自检体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全部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要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四)监理单位要对监理的工程质量负责,特别要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实行24小时旁站式监理。(五)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要对提供的产品质量负责。
  (六)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要对采购的材料和设备质量负责,监理单位要对进场的材料设备进行严格检验。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和设备,必须具备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现场准用证,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产品。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严肃处理,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对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六、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
  (一)坚持和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市场监管,严格资质审查,对基础设施建设单位的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要严格把关。凡不具备与工程建设要求相应资质等级、业绩、技术管理能力和装备水平的单位,不准参加项目工程建设。对因把关不严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及领导人的责任。严禁无证和越级承揽工程,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法律责任。
  (二)全面整顿设计市场秩序。突出解决设计市场不完善,开放力度不够;缺乏高水平设计人才,市场竞争不够;资质乱、无证无资质设计,私下交易、出卖图签等问题。要完善设计市场机制,改革城市设计体制,实行国内外招投标。尽快制定和实施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和方案竞选管理办法、建筑单体设计审查制度。所有工程项目设计方案,一律实行招标或方案竞选。对达不到要求的设计不准实施,未取得资质的单位一律不得承揽设计任务。要从严查处无证、非法进行勘察设计的行为,对不具备勘察设计资格条件和出卖证书、图签、扰乱市场秩序,以及由于工程设计而导致质量问题和事故的,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处理。
  (三)全面整顿建筑市场秩序。要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和服务功能,凡按规定进行招投标的项目,都必须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公开招标。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解决“一流队伍中标,二流队伍进场,三、四流队伍管理,包工头施工”等层层非法转包、偷工减料搞建设的突出问题。对于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严肃查处,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对再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要清理出场,今后不准在本市从事任何工程建设活动。对于接受转包或分包的单位和建设单位,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清理整顿“挂靠”问题,对搞“挂靠”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清理出建筑市场。今后对搞“挂靠”的项目,不准开工,并限期进行清理整改。
  (四)全面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继续清理“三无”公司,规范合资联建行为。凡没有出让地块项目的,不准设立开发公司;凡未签订开发建设合同的,不准开发建设;凡未进行综合验收和综合验收不合格的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要依法采取措施,认真解决“半拉子”工程和“烂尾工程”等突出问题。

  七、进一步深化建设体制改革
  要重点解决好政企不分、封闭管理和地方、部门保护两个突出问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工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实行政企分开,与行政管理部门脱钩,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法人实体。要打破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引入市场机制,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规范工程管理。

  八、加强政府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
  工程质量事关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只能加强,不能弱化。政府必须对工程的质量,特别是基础设施、公共建筑和住宅的质量实行强制监督,既要对工程的实物进行监督,更要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要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作用,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强制性监督检查,对在质量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对中央稽察特派员在稽察中发现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主管地区要及时发出整改通知,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拨付建设资金。各市、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加强工程质量自查工作,尤其是行业主管部门、主管地区,必须对所主管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严格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对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工程,坚决不准放行,要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并查清责任,严肃处理。
  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对质量好的工程及时给予表扬,对重大质量事故要及时曝光。所有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的内容挂牌公示;项目主管部门和主管地区政府要公布工程质量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九、加强工程建设法制工作,严肃建设政纪法纪
  要重点抓好工程建设立法、执法和普法工作,把工程质量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要完善现有的工程建设法规规章,抓紧制定配套的工程质量规章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严肃政纪法纪,严格执法,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继续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尤其是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建设领域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结合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大检查,对其中的腐败问题也进行拉网式检查。坚决查处工程建设中的腐败现象。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克扣工程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等原因,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员,要给予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在各级干部和广大职工中深入进行质量教育,增强质量意识和法制观念。

  十、切实加强对工程质量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各部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以对国家、人民和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处理好发展速度、经济效益与工程质量的关系,把工程质量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抓好。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工程质量工作,亲自督促检查,并把基础设施工程、住房质量当做衡量政绩的重要标准。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把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搞好工程质量,作为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齐抓共管,狠抓落实,使我市的基础设施工程、住房质量水平上一个新台阶。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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