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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通告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自1999年4月1日起,全市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具体规定通告如下:
  一、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罚款决定,当事人应当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缴入国库。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20元以下的罚款和不当场收缴难以执行的除外。

  二、市级行政执法机关罚款的代收机构为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分行(以下简称济南工行)。济南工行下设的营业网点为罚款代收代缴处,各代收代缴处门口应当设置明显的代收标志,明确营业时间和缴款手续,为当事人缴纳罚款提供方便。

  三、行政执法机关与济南工行依照《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签订“罚款代收代缴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协议书签订之日起15日内,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协议书报市政府法制局和市财政局备案,济南工行报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备案。

  四、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作规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写明罚款代收银行的详细地址及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

  五、济南工行必须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的罚款数额收取罚款,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不得自行加收罚款。
  济南工行代收罚款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山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代收罚款收据。

  六、济南工行对代收的罚款,应当实行专户核算,并于当日办理缴库,当日来不及办理的,应于次日(节假日顺延)办理,不得占压、挪用。

  七、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月与济南工行就罚款的代收情况进行对帐。
  对未按期到代收银行缴纳罚款的当事人,由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市财政局应按月与国库、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就罚款的收缴情况进行对帐检查,对帐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纠正。

  九、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财政、人民银行、监察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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