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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严防企业在填报稽察基础材料时弄虚作假的通知
   
    
 
 
 
 
 
各有关大型企业: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方案的通知(国发[1998]14号)和《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确保填报和编写的稽察基础材料能真实、全面地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在查阅、核对、使用以往的企业财务账目、凭证和资料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出现借机作假账目、搞假凭证、编假资料等弄虚作假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必须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如实反映已经发生过的企业财务情况。企业领导人特别是财务负责人和总会计师,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政令法规,坚持依法办事,严格履行职责,恪尽职守,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保证企业的各类会计账目、原始凭证和财务资料不出现弄虚作假的问题,确保其真实、完整、可靠。 
  二、必须原原本本地保存企业的全部会计账目、报表数据、内容、财务记录,保持原会计处理方法,任何人不得自己直接或指使、示意、委托他人制做假账目、提供假凭证、编写假资料,以及转移、销毁、涂抹、篡改财务账目、会计报表、原始凭证和相应资料。对已经或正在弄虚作假的,要立即彻底纠正,并据实至列出,详细说明。 
  三、企业必须积极支持和配合稽察查账工作,在填报和编写稽察基础材料时,要严格按照《稽察工作基础材料》关于“填写范围”的要求,详实地提供母公司、主要子公司、海外公司的全套材料,次要子公司的概要材料。不得故意不提供与稽 察查账有关的资料,不得填报不实不当的证明,不得有意隐瞒实际财务状况,不得使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会处理方法,更不得给稽察工作设置障碍。 
  四、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借阅、核查和使用企业财务会计总账、分账及专项账目的规定,严格办理程序、借阅手续和登记备案,防止损毁和丢失。 
  五、自发文之日起,如有做假账不纠正、不说明的,或继续弄虚作假、故意编造、提供和出具虚假财务报告、会计报表的,一经发现,定将从严查处,追究当事人、企业总会计师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特别是企业领导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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