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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重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重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已经2001年10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省长 黄智权
2001年11月8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重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的省重点工程,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下达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二、第三条修改为:“省重点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负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全省的重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工作。”

  三、第七条修改为:“工程招标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招标,下同)或者邀请招标(有限竞争性招标,下同)两种方式。
  参加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人。”

  四、第八条修改为:“项目拟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应当在制定招标工作方案20日之前向省重点办报送邀请招标书面申请。省重点办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第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制定招标工作方案”。

  六、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邀请招标必须向有资格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七、第三十条修改为:“建设工程的开标由建设项目法人、招标代理人主持,邀请投资方、投标人、项目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八、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
  评标委员会由项目法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由项目法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人的代表,以及受聘的经济、技术和法律方面的专家组成,其总人数应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泄露与评标有关的数据、资料和其他情况。
  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九、第三十六条修改为:“项目法人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省重点办和项目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项目法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按照合同规范文本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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