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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关于电信设备进网检测机构授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信设备进网检测机构的管理,规范对检测机构的授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承担电信设备进网检测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进行考核评估,并予授权。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和管理对检测机构的考核评估和授权工作。
  具体考核评估工作由相关人员组成的考核小组进行。考核小组负责向电信管理局提交考核报告。


    第四条 考核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信息产业部主管部门人员;
  (二) 国家实验室认可委员会成员;
  (三)生产企业或电信运营部门相关技术人员;
  (四)同类检测机构中熟悉考核范围、技术标准和测试方法,并有实际测试经验的技术工程师。
  必要时,可以邀请教学或科研机构的技术专家参加。考核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


    第五条 考核小组成员在考试评估过程中应当做到公平、公正、实事求是。考核小组不对受考核方提供咨询。

 

第二章 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律地位。


    第七条 检测机构应当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委员会按照国家实验的通用要求进选择评审认可。


    第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通过国家或信息产业部组织的计量认证。


    第九条 检测机构在检测的环境条件、仪器设备、人员素质、质量保证能力方面,能够满足实施申请进网检测范围所规定的技术标准、检验规程、数据记录、报告形式的要求。


    第十条 检测机构应当参加相关的实验室能力验证试验,并能够证实其能力水平持续满足要求。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当承诺遵循职业道德,保证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并承诺不以降低收费价格和降低要求作为竞争的手段。

 

第三章 考核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承担相关电信设备进网检测的机构,应向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附以下材料:
  (一)法律地位证件材料及隶属关系说明;
  (二)关于独立地位的说明;
  (三)国家实验室认可组织的认可证书(含范围);
  (四)组织机构介绍;
  (五)申请承担的检验范围及相关标准检验实施能力对照表(含标准、项目、使用的仪表、设备及环境);
  (六)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
  (七)申请范围内的各类检验报告、实例(含记录)。


    第十三条 电信管理局收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根据申请范围,组成考核小组,由考核小组根据《文件审核表》的要求进行评审,并写出评审报告。文件审核合格后,由电信管理局安排现场评估。


    第十四条 现场评估由考核小组进行,考核范围包括申请范围内的每一种产品所涉及的标准和项目。
  考核内容包括:对法规、标准的理解和运用;仪器设备的适宜性和状态;环境和设备的适宜性;实验检验的能力和经验;检验结果正确和误差评估;记录和报告;质量控制和管理等。


    第十五条 现场评估考核小组应当提前认真研究申请的情况和申请范围,分配各成员的任务,并制定计划。


    第十六条 现场评估分为实验室质量体系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及根据标准实验检验的实际能力两部分。
  (一)评估实验检验的实际能力,可根据实际情况更换考核小组的技术成员,以保证有实际测试经验的人员参与现场评估。
  (二)考核小组应依据检验实验室通用要求(IEC/IS025或IEC/ISO17025)制作《质量体系审核表》评估其质量体系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考核小组应根据不同标准,询问具体实施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对标准的掌握、理解和运用能力。检验人员应能正确使用标准;审核人员应能对检测数据和结论的正确性作出判断;批准人员应对标准的适用性、综合结论、报告的有效性作出判断。
  (四)考核小组应根据相应标准,判断其所使用的仪表设备及现行状态是否满足测试的项目、精度、稳定、可靠性要求。
  (五)考核小组应根据相应标准,判断其实施检测的环境条件和设备是否满足项目要求,确保测试结果可靠。
  (六)考核小组通过观察、询问、分析测试数据等方法评估测试人员实施标准的能力和经验。
  (七)考核小组通过人员之间测试、留样测试等方法对现场检验结果的正确性和误差进行评估。
  (八)考核小组应对现场测试的记录形式、报告形式是否符合进网检验所规定的要求进行评估。
  检验的实施应按规定的相关报告格式逐项完成。若因试验时段过长,经考核小组同意,可提前进行。但在现场评估时,应向考核小组示范实施的整个过程。
  考核小组应根据本条第(三)至(八)项的要求,制作《标准实施审核表》,并现场填写。


    第十七条 考核结束后,考核小组应向电信管理局提交评审报告和评估报告。电信管理局根据考核小组的评审报告和评估报告,对申请承担电信设备进网检测的机构进行审核。
  (一)对不符合第十三条要求的,视为文件审核不通过,不予安排现场评估。评审报告经电信管理局审核后转申请单位。
  (二)现场评估后,发现申请单位检验能力缺项或仪器设备、环境设施不能满足某项测试要求或不能正确实施检测等问题的,视为现场评估不通过。
  (三)对申请范围内某一产品标准的检测不满足要求的,视为评估不通过,所有产品都不能被授权。


    第十八条 电信管理局根据考核小组的评估报告,对申请承担电信设备进网检测的机构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授权,确定授权范围,并颁发授权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授权书有效期为三年。电信管理局每年组织一次复审,以确认检测机构的能力持续有效。


    第二十条 授权有效期内,检测机构有关测试的条件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时,应以变化前后一个月内书面通知电信管理局。电信管理局根据变化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复审。


    第二十一条 获得授权的同类检测机构之间每年应当进行至少两次能力难试验。能力难试验由电信管理局指定的专家小组组织实施。
  在能力验证试验中发现有总是的检测机构应在接到问题报告后15日内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整改不合格或逾期未提交整改报告的,暂停其承检资格。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一经查实,应取消其承检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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