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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关于本市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本市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包括注册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师、房地产评估师、税务师、造价工程师等事务所)已基本完成脱钩改制。为巩固中介机构脱钩改制的成果,完善中介机构的自我管理,强化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加强市场监管和政府监管,现就本市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规范管理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完善财产组织制度。凡新设立的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及改制成有限责任制、合伙制的中介机构,要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规范运作。有些财产制度不够规范的中介机构,要及时按照规定程序修改章程,进行调整。引导更多的有限责任制事务所转向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制。有条件的事务所也可逐步探索有限责任合伙制或个人独资的形式。

  二、规范内部运行的机制。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要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提高管理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程度,调动员工的积极性。要适应中介服务智力劳动为主的特点,完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凡本单位经营、发展的重大决策和决定,应从制度上保证多数出资人参与的权利,制止各种违规操作的行为。

  三、加强执业风险的防范。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提取风险基金,具体形式可由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自主确定。也可由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参加商业保险公司的执业风险保险。要通过各种措施,增强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的抗风险能力。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破产、解散和清算,其业务档案资料应妥善保管;已提取的风险基金不得私分,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或交由本行业的行业协会管理,以支付可能出现的风险赔偿。

  四、遵守执业道德。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要以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不做假帐。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后,要独立面向市场,参与公平竞争,不得利用原挂靠单位的职权和影响承揽业务。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要加强对有关人员的思想品质教育,建立执业质量审核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要及时调整或清理。从业人员要努力学习,自觉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专业水平,抵制各种违规违纪的行为,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五、建立、健全行业协会。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行业都要设立行业协会,尚未设立协会的要抓紧筹建。有些行业目前以事业单位代行行业协会的职能,应抓紧进行调整。虽已建立行业协会,但机构、人员、职能不健全的,也要抓紧充实。通过1一2年的时间,完成经济鉴证类中介行业协会的建立、健全工作。设立或调整行业协会,依照《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办理。

  六、逐步实行当然会员制。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的行业协会应推广律师协会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做法,逐步实行当然会员制。进入经济鉴证类中介行业的执业人员和机构,都必须加入该行业协会,成为其个人和团体会员,以利加强管理。有关当然会员制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七、确立行业协会的独立地位。行业协会是行业性、自律性社团组织,具有独立地位。目前有些经济鉴证类中介行业协会仍与政府主管部门合署办公,应逐步独立出来。政府部门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再担任行业协会的领导职务。已在行业协会中任职的,可通过适当方式进行调整。行业协会的领导应通过选举产生,一般由本行业中经验丰富、威信较高的专业人士担任。

  八、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职能。经济鉴证类中介行业协会除履行服务、协调等职能外,重点是充实管理职能,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自律管理。主要是组织实施注册考试;经有关部门委托,对进入本行业的机构和人员进行资格预审;开展动态管理,建立起机构、人员特别是执业人员以及业务经营情况的信息库,防止非执业人员从事执业活动;对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督促,并对存在问题实行行业惩戒或提请政府部门进行行政处罚;调解执业中发生的纠纷;开展职业教育、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和道德水准;开展行业评比和业务交流等。上述各项,有条件的行业协会要积极实施。尚不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施。

  九、完善政府管理体制。成立上海市市场中介发展署,负责全市市场中介包括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的综合协调管理。登记管理机关仍负责中介机构的登记管理。行业业务主管部门仍负责本行业中介机构的业务管理。

  十、加强综合协调管理。上海市市场中介发展署负责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及其中介行业协会的综合协调管理,研究、制定全市性的经济鉴证类中介行业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有关政策;协调政府有关部门、中介行业协会、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协调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相互之间、中介行业协会相互之间的关系,并由所属的专职部门承担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及其中介行业协会的组织、人事等事务管理,提供有关服务。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十一、加强行业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鉴证类中介行业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法审批进入本行业的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对中介机构日常营运状况特别是执业质量进行管理;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执业报告进行监督;依法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对经济鉴证类中介行业发展业务进行指导,对行业协会制定的执业规则和操作程序进行审核等。对经营过程中发生变化导致鉴证类中介机构不符合设立条件的,要采取相应措施促其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要取消其经营资格。
  行业业务主管部门要逐步减少直接管理内容。要结合职能转变和审批制度改革,把一些通过市场或行业协会能够解决的事项转移出去,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对目前仍由政府部门承担,实际上能够由行业协会解决的具体事项,可通过委托的形式,由行业协会代理。

  十二、规范登记管理机关的行业准入和年检。登记管理机关要继续把好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的行业准入关,与行业业务主管部门一起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执业人员资格不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进入本行业。对已经不具备继续执业资格的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要及时依法注销或吊销。同时,要搞好对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的年检工作。

  十三、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政府有关部门要面向全社会、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对中介行业的管理。政府需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政府部门、行业协会要创造有助于中介机构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反对各种欺诈、垄断行为。中介机构也要杜绝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错误做法。

  十四、巩固脱钩改制的成果。原挂靠单位要巩固在“财务、人员、业务和名称”上与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彻底脱钩的成果,支持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自主执业。政府有关部门要按本意见的要求,提出各自对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规范管理的办法。政府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定另立执业资质、自行制定业务标准、处罚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干预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依法开展业务;不得设置行政区域、行业或部门的执业限制;不得指定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提供服务。要通过行政监察、行业举报、媒体曝光等方式,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实行必要的监督。
  
本市其他具有鉴证职能的市场中介机构,参照上述意见进行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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