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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调整清远市新旧北江大桥收费站收费标准的批复

清远市物价局、交委:
  《关于提高清远新旧北江大桥通行费的请示》(清市交报[1999]31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支持你市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增强你市新北江大桥建设贷款和有偿集资偿还能力,根据省政府令第34号、省政府办公厅计建0538号文有关规定,同意自1999年6月25日起,对新旧北江大桥收费站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根据省政府令第34号规定,收费站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票据管理制度和报表制度。该收费站应使用省地税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收取管理费比例由股份公司或董事会参照省政府令第34号的有关规定自定,于每年第一季度内报省交通、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备案,并同时将上年度收费收入和使用的报表及各类车流量情况上报省物价局、省交通厅。收费站每年由交通、物价、审计、财政部门联合进行综合年审。该公路项目经营期满后,应停止收费,撤销收费站。

  三、请通知收费单位到清远市物价局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附:
  清远市新旧北江大桥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车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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