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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加快我市城市能源结构调整步伐,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 
  (一)贵州路一台西四路一费县路一泰安路一济南路一中山路一四方路一禹城路一胶东路一莱芜二路一合江路一登州路一威海路一南口路一延吉路一福州北路一宁夏路一银川西路一银川东路一松岭路一石老人海边一市区南部海岸线一贵州路所围区域。 
  (二)沈阳路一温州路一人民路一瑞昌路一南昌路一清江路一308国道一福州北路一敦化路一南京路一辽阳西路一鞍山路一浦口路一沈阳路所围区域。 
  (三)萍乡路一南昌路一周口路一郑州路一安阳路一洛阳路一四流南路一萍乡路所围区域。 
  (四)振华路一四流中路一四流北路一娄山山脉一重庆中路一大枣园路一吴夏路一环城北路一重庆中路一振华路所围区域。 
  (五)重庆中路一大村河一308国道一浮山路一环城南路一重庆中路所围区域。 
  (六)秋阳路一青威公路一正阳路一长城路一和阳路一308国道一204国道一秋阳路所围区域。 
  (七)五台山路一嘉陵江西路一阿里山路一黄浦江路一长白山路一珠江路一太行山路一钱塘江路一五台山路所围区域。 
  (八)澎湖岛街一刘公岛路一崇明岛东路一斋堂岛街一永兴岛路一澎湖岛街所围区域。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除用于城市集中供热的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予以拆除或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自2005年4月1日起,在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三、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燃料和物质(不包括车用燃料):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 
  对违反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燃用前款所列高污染燃料的项目的,或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环保、计划、经济、财贸、规划、城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 
 
 
二○○三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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