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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大对“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非法制售“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的违法行为,确保在2003年内彻底消除“毒鼠强”的危害,现就我省开展此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做好宣传 
  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毒鼠强”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使专项整治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在年内彻底消除“毒鼠强”的危害。为加强我省“毒鼠强”等违禁鼠药的专项整治工作,已由省农牧厅牵头,会同省公安厅、省经贸委、省工商局、省卫生局、省计委、省环保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成立了青海省毒鼠强等违禁鼠药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并下发了《关于在全省开展毒鼠强等违禁鼠药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就专项整治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各地要尽快将省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国家九部(委)《关于清查收缴毒鼠强等违禁剧毒杀鼠剂的通告》按要求张贴到每个村。并通过各种媒体,加强“毒鼠强”危害性的宣传,提高人民群众识别违禁杀鼠剂的能力,普及科学灭鼠和安全用药知识,增强群众安全防范意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报告。 
  二、分工协作,明确责任 
  各级政府及农牧、公安、经贸、财政、工商、药监、质监、环保等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整治工作,从人、财、物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按照国务院“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迅速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各部门要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坚持做到窝点必端、禁药必收、案件必结、责任必究。对因监管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玩忽职守造成非法生产、销售活动猖獗,或发生重大案件和事故的地区,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认真排查,整顿市场 
  由全省各级工商部门牵头组织,近期对杀鼠剂市场进行拉网式排查。对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专业批发市场、经营摊点和流动商贩要进行全面检查和重点核查,坚决遏制生产、销售“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的违法行为,对典型案件要在新闻媒体上进行曝光。对销售“毒鼠强”的行为,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从严查处,对涉嫌触犯刑律的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收缴的“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要及时送交各地环保部门集中统一处理,对需转运的要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确保及时、妥善、安全转运和无害化处置,严防回流到市场。各地要安排一定的财政专项经费,确保收缴和废弃“毒鼠强”的转运和处置工作落实。 
  四、完善制度,强化监管 
  严格执行杀鼠剂生产企业核准、生产许可(批准证书)和农药登记制度。对本省现有企业生产的杀鼠剂产品,要规范生产和销售行为。坚决取消杀鼠剂分装生产和登记。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严格杀鼠剂生产和登记审批制度。从2003年9月1日起杀鼠剂产品一律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标签和标识,否则不得销售。对2003年9月1日以前生产的合法产品,生产企业负责加贴防伪标识后由核准的经营单位经营。实行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制度和统一购买发放制度。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和经营的指导工作,城市由爱卫会负责,农村由县级和县级以上农牧部门负责。爱卫会和农牧部门应将核准的经营单位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2003年9月15日以前,核准一批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具有农药经营资格的单位定点经营杀鼠剂。获得核准的杀鼠剂定点经营单位要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杀鼠剂定点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经营台帐,实行可追溯管理制度。各地供销社要积极配合做好供销社系统杀鼠剂经营资格的核准工作。未经核准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经营杀鼠剂产品,否则从严处理。对我省现有杀鼠剂生产企业,要提高产品质量,规范生产和销售行为。 
  五、科学组织,统一灭鼠 
  今年秋季全省各地要组织开展统一灭鼠示范工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爱卫会负责城市灭鼠工作,农牧行政部门负责农区和牧区的灭鼠工作,探索建立鼠害防治长效机制。建立统一灭鼠示范区。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选择2一3个县(市)开展秋季统一灭鼠示范工作。开展示范区鼠情监测。充分发挥乡村农技推广、草原管理和卫生防疫部门的网络优势,建立农区、牧区和城镇鼠情监测体系,准确发布鼠情信息,有效指导防治工作。开展科学灭鼠知识宣传,组织编写发放灭鼠技术书籍、技术挂图和音像制品等宣传资料,开展大规模的群众宣传活动,普及全民科学灭鼠知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组织统一灭鼠行动。按照城乡结合、统一时间、统一培训、统一供药、统一检查的原则,在每年春秋两季开展全省统一灭鼠行动。对杀鼠剂采购和发放,城市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牧区由县级政府指定单位负责。统一采购单位不得从中谋取利益,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销杀鼠剂。各地要按照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分担的原则,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长效机制,持久开展统一灭鼠工作。 
  各州、地、市毒鼠强等违禁鼠药专项整治办公室,要在每月25日前向省毒鼠强等违禁鼠药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当月专项整治情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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