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0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双鸭山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交通事故清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双价字[2003]1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交警部门在对交通事故车辆实施清障服务时收取费用。现就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3.6吨以下至5.5吨(含5.5吨)交通事故车辆,拖曳服务收费200元/台、次;吊拖服务收费350元/台、次。
(二)5.6吨以上交通事故车辆,拖曳服务收费250元/台、次;吊拖服务收费400元/台、次。
(三)零公里以外交通事故车辆吊拖服务收费500元/台、次。
二、收费原则
交通事故车辆清障以用户自愿、有偿服务为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变相收费。事故责任者有能力自行清障的,要允许自行清障。
三、收费部门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凭收费许可证到税务部门购买发票,收费时开具税务发票。
四、此批复自二00三年六月一日起执行,收费标准执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