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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通知

     为进一步落实我市地方税收属地征收管理改革,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原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负责征管的业户从2000年1月1日起改由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管。
  各有关业户应从2000年1月1日起,向本业户机构所在地相应的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申报纳税,业户所使用的地税发票,由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审批、供应和检查,尚未在广州市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应于2000年1月20日前到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分局(地址:先烈东路190号粤海凯旋大厦)申报补办税务登记。逾期不申报纳税或不申办税务登记的,地方税务机关将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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