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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登记管理和培育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 (中发[2004]1号)精神,充分发挥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的作用,促进农村牧区经济产业化,增加农牧民收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现就加强我省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登记管理和培育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登记管理和培育发展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是指县(市、区)、乡(镇)、村三级区域内,广大农牧民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实际需要,以自愿组合为前提,以联合协作为主要方式,在农业、牧业、林业、渔业、水利、科技等农村牧区经济领域,为广大会员(农牧户)提供种植、养殖、生产、加工、销售、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基层社团组织。
  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乡镇企业崛起后的农村第三次变革浪潮。它的兴起和发展,顺应了现代农村深化改革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农村牧区生产力的有效组合,是推动农村牧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种崭新的有效组织形式。这种新型的农牧民组织形式,集科技推广、技术服务、信息交流、农畜产品产供销为一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把从事同一类生产的农牧户按市场规律组织起来,进行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实现了分户经营与大市场的对接。发展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有利于农牧业结构调整农牧业产业化、市场化发展;有利于农牧业科技成果的示范推广和农畜产品、农牧业技术的对外交流;有利于提高农牧民生产经营组织化、规范化程度和农牧业综合效益,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有利于提高农牧民科学、文化、政治素质,培养和锻炼一大批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新型农牧民,使农牧民合法经营,勤劳致富,促进农村牧区文明建设;有利于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和“富民兴青”的步伐。加强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登记管理和培育发展工作,是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中发[2004]1号文件的迫切需要。积极发展农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牧民专业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具体措施,不仅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而且具有深远的政治意义和社会意义。

  二、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登记管理和培育发展工作的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积极推进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健康有序发展,着力培育一批能力突出、机制灵活、带动力强的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典型,使它们在为解决“三农”问题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充分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基本原则:
  1、统一归口、依法登记原则。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统一归口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登记管理。农牧、科技、水利、林业、科协、供销社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的管理和培育发展工作;
  2、民主办会原则。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自律机制、民主决策机制,实现民主管理,做到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不得强制农牧民人会或退会;
  3、以产品或技术特征命名原则。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应以产品或技术特征来命名,不得以人群特征进行命名。

  三、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登记办法及程序
  目前,我省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正处于起步阶段,对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的登记管理工作,应本着“重在培育发展,逐步管理规范”的思路,适当放宽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降低登记准入门槛。对有较好发展前景但暂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可以采取批准备案的办法进行过渡,先将其纳入培育发展的范围,待条件成熟后再进行正式登记。
  (一)登记范围:
  县(市、区)、乡(镇)、村三级区域内,在农业、牧业、林业、渔业、水利、科技等农村牧区经济领域,服务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销售、信息、技术、培训等各级各类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
  (二)登记管理机关及其职责:
  全省县(市、区)、乡(镇)、村三级专业经济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县(市、区)民政部门。其职责如下:
  1、负责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2、负责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的年度检查;
  3、对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三)业务主管部门及其职责:
  县(市、区)性的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相应的县(市、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乡(镇)、村级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农畜产品流通、加工、营销类专业合作社、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可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供销社担任。其职责如下:
  1、负责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年检的初审;
  2、指导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依法开展活动;
  3、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查处;
  4、指导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的清算事宜。
  (四)成立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2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有1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2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与其开展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5、县(市、区)、乡(镇)、村各级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的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元;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登记程序:
  对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要简化登记程序,减少批准环节。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成立条件基本具备,并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其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可免予公告。登记程序如下:
  1、发起人到县(市、区)民政部门进行政策咨询,并领取《青海省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登记表》。
  2、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以下材料:
  (1)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 《青海省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登记表》;
  (3)验资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4)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5)协会章程草案;
  (6)拟加入协会的人员名单。
  3、县(市、区)民政部门从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要向发起人说明原因。

  四、加强领导,采取措施,积极培育发展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
  发展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是繁荣农村牧区经济的有力手段,是推动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的客观需要。农牧业生产商品化、经营市场化的发展趋势,使过去独立、封闭、分散的小生产与今天联合、开放、集中的大市场之间,产、供、销的矛盾日益突出,农牧民最担心的是品种不优、最发愁的是技术不过关、最害怕的是产品买不出去,而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以其面向市场、联结农(牧)商、提高农牧产品市场竞争力的鲜明特色,为农牧民架起了通向大市场的桥梁;它把分散的生产经营个体联合起来,以整体形式进入市场,参与竞争,降低成本,实现规模效益,使农牧民增产增收、得到实惠。为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培育发展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作为一件大事来抓,以全面推进农村牧区经济结构调整、农牧业产业化经营,不断建立和完善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契机,全力做好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的培育发展工作。
  (一)统筹规划,建立和完善具有地方特色的农村牧区专业经济组织体系,促进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有序发展。各县(市、区)民政、农牧、科技、水利、林业等部门,要从促进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特色效益农牧业、优化农牧业品种品质和布局的总体目标出发,制定本地区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总体规划,按照合理布局,循序渐进,边发展、边规范、边登记的原则,成熟一个、登记一个、规范一个,有计划、有步骤地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区域特色、效果明显、作用突出,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同时,要在条件成熟时,对已有的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进行合理整合和提升,积极引导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向全县(市、区)性或全省性农牧业行业协会发展。
  (二)坚持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举,加强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的规范化建设。加强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的基本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协会的工作机制、自律机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引导协会按照民间组织的运作方式开展活动,保持民间性、民主性、自愿性、独立性和非营利性,实行自我管理、自我决策、自我发展。同时,要结合省情实际,走先培育发展、后规范完善的路子,促使其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
  (三)制定和落实扶持政策,为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扶持力度,制定优惠政策,为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的发展提供政策保障。乡(镇)政府,更要进一步加大支持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工作的力度,对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实施最直接最有效的调控、管理和服务。
  (四)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赋予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必要的职能。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的作用,赋予其相应的职能。如参与制订农牧业发展项目的立项论证;参与绿色农产晶和基地的推荐;参与农牧业龙头企业、名牌产品评定的初审;参与农牧业产业政策、农畜产品发展规划、农业立法的调整和制订;组织农畜产品展示、展销、信息发布以及农产品推介工作;组织农畜产品的标准制订、推广实施等,积极鼓励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兴办经济实体,创收增效,增强实力。充分利用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这一有利的工作平台,实现党和政府指导农村牧区、农牧业工作方法及途径的有效转变。
  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是新时期推动农村牧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种崭新的组织形式。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推动这项工作过程中,加强调查研究,注意总结新经验,研究解决新问题,促进我省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健康有序发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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