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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查处强买强卖行为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强买强卖违法行为,保护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进行商品交易,查处强买强卖违法行为,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查处的强买强卖行为,是指在社会上违反自愿公平、等价交换原则,采取威胁、抢夺、暴力等手段强迫他人购买或出售商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流氓滋扰违法行为。


    第四条 市及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是查处本行政区内强买强卖违法行为的主管机关。
  各级工商、物价、税务、城建、卫生、综合治理和市场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依法行政,完善管理制度,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查处强买强卖违法行为的工作。


    第五条 城乡所有从事商品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经营,严禁以伪劣假冒商品损害消费者利益;严禁欺行霸市和利甩不正当手段强制他人买卖商品。


    第六条 对强买强卖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视其情节,依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利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欺骗手段,出售假冒劣质商品的,按工商管理规定给予没收商品、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
  二、利用拉帮结伙、起哄围攻等威胁手段,强逼他人买卖商品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没收商品、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和拘留其团伙成员的处罚;
  三、利用抢夺、殴打等暴力手段,强制他人买卖商品、危及人身安全、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责令其赔偿损失和给予没收商品、收缴非法财物、罚款、拘留的处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七条 拒绝、阻碍公安、工商、城建、物价、税务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查处强买强卖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的处罚。


    第八条 强买强卖行为构成劳动教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九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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