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
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消防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
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消防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标题修改为:“
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消防管理规定”。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下同)的消防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三、将十六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需要,依据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组建专职消防队。”
四、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对违反消防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及职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将第二十二条删除。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消防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