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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保税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速引进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和保税区鼓励发展的项目,促进广州保税区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保税区鼓励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引荐下列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和保税区发展规划的投资项目,并给予奖励:
  生产性项目
  贸易性项目
  办公写字楼、仓储(兴建仓储设施)、房地产开发和土地成片开发项目
  其他国家允许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引荐,是指引荐人在项目投资各方之间、在项目投资各方与管委会之间,通过介绍、推荐、沟通促成项目在保税区落实的中介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引荐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机构或非法人机构。
  引荐人的责任是向项目投资各方和管委会有关部门如实介绍彼此情况,在项目引进洽谈和审批中起到实质的中介作用。

  第四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不适用本办法的奖励;
  管委会审批部门和招商部门的工作人员;
  本身是该项目投资一方的单位和决策人。

  第五条 项目引荐人的资格,须由项目投资各方书面认可,并经管委会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合格方为有效。确因项目引荐的缘故而难以提供由项目投资各方书面确认资格的文件,由项目审批部门审查认定资格即可。

  第六条 奖励项目引荐人
  对下列项目的引荐人按实际已投入注册资本额的5‰一次性奖励。
  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
  2、年进出区货物总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贸易性项目;
  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办公、仓储、房地产开发项目;
  4、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物流项目。
  对投资总额、进出口额达不到本条(一)款规定的项目引荐人,按实际投入的注册资本金额的5‰,从该企业对保税区的实际贡献中提取并给予奖励。从贡献之日起优先提取,直到提取完毕为止。
  对引荐非独立法人分公司项目的引荐人,按该分公司第一年对保税区的实际贡献的3%给予奖励。
  以上奖励以人民币支付,汇率以奖励兑现当日国家公布的汇率为准。项目引荐人凭公司成立的文件、公司注册资本投入凭证(如企业的验资报告、购买或租赁办公场所及机器设备的合同)、企业年进出区货物报关凭证(贸易性企业提供)、纳税凭证(本条(二)、(三)款规定的企业提供)向管委会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管委会在自引荐人提出申请后的十五日内决定批准与否。保税区财政局凭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拔款,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向引荐人发放。

  第七条 设立生产性项目招商引资扶持金
  管委会对区内注册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公司(以下称中方公司),引进和参资合营的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或经管委会认定的其它项目,其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投资密度不低于每平方米500美元的,管委会给予扶持金。扶持金按外商实际投资注册资本额计算,一美元扶持0.05元人民币。
  上述扶持资金在境外投资者的注册资本实际投入后,由中方公司凭法定的验资报告,向管委会经济发展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合格并报管委会批准后,保税区财政局予以发放。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中方公司的项目投资和项目引进费用,也可在10%的范围内用于奖励项目主办人员和有关人员。

  第八条 鼓励国内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称国内企业)投资兴办生产性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先进技术的生产性内联企业。
  国内企业参资兴办投资总额500万美元以上的中外合营企业,或相当于500万美元的采用先进技术的内联企业,其年缴纳入库税款达100万人民币以上的,管委会对参资的国内企业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按下列计算方法计发:
  入库税款中属保税区地方财政收入部分×中方出资比例×25%=奖励资金额
  奖励金按每个会计年度计核、申领,每一会计年度入库税款达不到计算受奖数额起点的,不得列入下一会计年度计算申领奖励。

  第九条 附则
  本办法由广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解释。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管委会之前颁布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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