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23号)转发给你们。我省2001年的纠风工作,省纪委办公厅已发出《关于2001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粤纪办发[2001]6号),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八日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2001年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纠风工作的主要任务
2001年的纠风工作,要继续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和减轻农民负担等工作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务求在深化治理和行风建设上取得新的成效。
(一)进一步抓好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在全国地(市)级以上城市的医疗机构中积极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严格规范医疗机构的购药行为。要建立统一、科学、通用性强的评标体系和工作程序,加强对招标行为的监督,保证招标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严肃查处和纠正招标采购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强行安排药品交易和巧立名目乱收费等违规违纪行为。规范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价格行为,通过招标采购降低药品价格的好处应主要让利于患者,医疗机构可分享一定比例。
继续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加大对药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力度,坚决取缔和纠正无证照及超范围生产经营药品的行为,对已取缔的非法药品交易市场要落实监管责任制,确保不出现反弹。依法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重新换发证照,按照《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和《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加快认证工作,逐步解决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过多过滥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问题。按照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的要求,开展药品多种经营模式的试点工作。加大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制售假劣药品、虚假药品广告、在药品购销中进行商业贿赂等违法违纪问题。
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秩序,抑制医疗费用不合理上涨。继续降低“虚高”的药品价格和大型医疗设备的检查收费标准,完善医疗补偿机制。实行药品和医疗服务明码标价制度,在医疗机构推行“医疗服务价格清单”制度。全面落实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和对医院药品销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降低药品收入在医院总收入中的比重,促进合理用药。
(二)围绕推行农村税费改革,抓好落实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工作。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实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地方,除按规定征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外,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摊派。没有实施农村税费改革的地方,继续实行农民负担定项限额、“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进一步落实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提高监督卡的入户率,规范卡内项目,严禁加项加码。切实搞好村级财务公开,加强民主监督。深入治理农村用电、用水乱收费,坚决取消附加在电价上的所有不合理收费以及有关基金和附加费,不准在农村电网改造中搭车收费和向农民集资。坚决纠正在农村征订报刊中下指标、定任务,搞层层摊派,或将报刊征订情况作为干部工作考核内容的做法。全面清理并坚决取消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落实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领导责任制,严格执行减轻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度和涉农负担案件上报纪律。凡因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不落实而引发严重事件和死人等恶性案件并隐瞒不报或上报不及时、查处不得力的,要追究县(市)党政一把手的责任。
(三)加大治理学校乱收费工作的力度,重点解决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农村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杂费、住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统一制定,地(市)级以下政府或部门制定的标准一律取消。2001年农村中小学收费标准不得高于2000年。国家和省级贫困县农村中小学校收费试行“一费制”,小学生每人每学年不得超过120元、初中生每人每学年不得超过230元,凡超过的要降下来,未达到的不得提高。除必须由学校统一订购的课本费外,学校不得代收其他任何费用,各地规定的代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购买一切形式的教学辅导材料。不准以“建校费”、“教育基金”、偿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达标欠款以及弥补教育经费不足等名目向学生收费。严禁对中小学校搞各种摊派或“搭车”收费。不准农村中小学校强制收取学生统一着装费。国家和省级贫困县农村小学和初中一律使用黑白版教科书。
严格规范大中城市中小学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收费行为。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应坚持就近入学的原则,不准招收择校生。高中招收择校生,应遵守“三限”政策,即:限分数(不准违反规定录取低于最低录取分数线的新生)、限人数(不准超过国家规定的班额,择校生数量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限钱数(择校生交费标准,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学校不得擅自提高标准),不得向择校生收取建校费或赞助费;不准挤压计划内招生指标,变相扩大择校生人数。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不准违反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另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不准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搞“双轨”收费,2001年的收费不得超过2000年的水平。
(四)继续开展减轻企业负担和治理公路“三乱”工作。
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要重点清理整顿涉及乡镇企业的收费、集资和摊派,2001年6月底前要全部取消不合理收费,同时抓紧制定向乡镇企业收取费用和乡镇企业承担费用监督管理办法。实行向企业收费公示制度,2001年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都应编制完成涉及企业的收费目录,目录以外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加强对公安、交通、工商、建设、水利、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等执收执罚部门在收费项目审批、费用的收缴及使用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规范电力、电信等垄断行业经营服务的收费行为,严禁利用市场准入、准销、准用等手段封锁市场并向企业乱收费,严禁职能部门将应该向企业提供的服务转移到中介机构并提高收费标准。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要在确保国道、省道和“绿色通道”持续畅通的基础上, 争取2001年有部分地区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要以明确收费期限为重点,进一步清理公路收费站(点),严把设站(点)审批关,规范收费行为。严格规范上路执法人员的行为,严肃查处顶风违纪问题。加强对西部地区公路畅通情况的监督检查,为西部大开发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二、抓落实的主要措施
(一)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减轻农民负担、治理学校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和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分别由国务院纠风办、农业部、教育部、国家经贸委、交通部和公安部作出具体安排,并抓紧组织实施。国务院纠风办拟召开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就2001年深入抓落实工作作出部署。
(二)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要重点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着重抓好领导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度的落实;治理学校乱收费工作要把重点放在农村中小学。其他各项工作都要选准突破口和着力点,抓住关键问题和关键环节,一抓到底,切实抓出新的成效。要加大治本工作的力度,特别要围绕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农村税费改革等一系列重大改革,积极探索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扩大社会监督以及改革管理体制等措施遏制不正之风的治本之策。
(三)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要在全国开展药品及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并对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医疗机构对药品销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继续开展全国性的检查和抽查。治理学校乱收费工作要在春秋两季开学前后开展专项检查,特别要加强对农村中小学收费的监督检查。减轻企业负担工作主要是抓好典型案件的督查。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重点是加强节日期间和对国道、省道及蔬菜运输“绿色通道”的检查。监督检查要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形式,深入基层和实地,必要时可组织新闻单位参加。通过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督促整改。对违规违纪案件要一查到底,做到件件有着落,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同时,要重视抓好正面典型,用典型经验指导和推动工作。国务院纠风办拟配合卫生部于第三季度召开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经验交流会,推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在全国普遍推行。
(四)继续搞好民主评议行风工作。民主评议行风工作要以执法监督部门、垄断性行业和公用事业单位为重点,并逐步向街道、社区和乡镇基层站、所延伸。要把纠风专项治理和廉政、勤政情况作为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并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等制度紧密结合起来。铁道、电力、海关、税务、金融等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和行业,要指导本系统各单位积极参与当地政府组织的民主评议行风活动,自觉接受监督,切实解决行业不正之风问题。同时,要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国务院纠风办拟于上半年召开全国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经验交流会,把这项工作进一步引向深入。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纠风工作,把它作为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分管领导要亲自部署和检查,精心组织好各项纠风工作的实施。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纠风专项治理责任制。各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的牵头和参与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扎扎实实地抓好落实。各部门、各行业都要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的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行业作风建设的长远规划,自觉把行业作风建设与行业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结合起来。各级纠风办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协调,推动有关部门落实纠风专项治理的目标任务和要求。要加强调查研究,努力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纠风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提出新的对策和办法。要加强纠风工作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新形势下做好纠风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一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