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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03省道诸暨次坞至十二都段收费年限的复函
省交通厅、省物价局,诸暨市人民政府:
  诸暨市政府《关于要求核准杭金公路诸暨收费站十二都收费点征费年限的请示》(诸政[2001]27号)和省交通厅、物价局《关于03省道诸暨次坞至十二都(含十二都至跨湖桥延伸)段收费年限的函》(浙交函[2001]162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省政府同意03省道诸暨次坞至十二都(含十二都至跨湖桥延伸)段收费年限暂定为25年。收费期限为1994年11月22日至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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