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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水利系统开展支农业务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反映,为了适应加强农业的需要,水利系统成立了一些经济实体,开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业务,如销售水利排灌机械及配件、打农用井、农业排灌等。由于收费低,经营单位有困难,要求给予照顾。为了支持农业生产,统一税收政策,经研究,对水利系统开展经营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水利系统(含所属单位)取得的农业排灌收入,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免征营业税。
  二、水利系统销售水利排灌机械及配件和打农用井收入,按照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销售排灌机械及配件的收入,根据1990年2月1日国家税务局发出的《关于销售化肥、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一律按批发征税的通知》的规定,应按批发征税(注:《关于销售化肥、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一律按批发征税的通知》第1项规定:“对销售给农业生产者的化肥、农药、农用塑料薄膜、中小农具、种子种苗、农机产品及其零配件、柴油、汽油、润滑油一律按批发征税。上述商品的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对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给予减免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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