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水利系统销售水利排灌机械及配件和打农用井收入,按照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销售排灌机械及配件的收入,根据1990年2月1日国家税务局发出的《关于销售化肥、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一律按批发征税的通知》的规定,应按批发征税(注:《关于销售化肥、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一律按批发征税的通知》第1项规定:“对销售给农业生产者的化肥、农药、农用塑料薄膜、中小农具、种子种苗、农机产品及其零配件、柴油、汽油、润滑油一律按批发征税。上述商品的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对纳税有困难的,可按
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给予减免税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