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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4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国家邮政局2002年度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的计税处理以及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邮政局2002年度向北京市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收取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邮政局2002年度向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拨付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盈余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邮政局收取的“收支差额”用于拨付后节余的部分,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包括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及各省邮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2003年度由国家邮政局继续在北京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国家邮政局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明细表


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国家邮政局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明细表
  序号 单位 收取收支差额 拨付收支差额
  1 北京市邮政局 32,736 0
  2 天津市邮政局 7,424 0
  3 河北省邮政局 490 0
  4 山西省邮政局 287 0
  5 内蒙古区邮政局 0 -6638
  6 辽宁省邮政局 1,682 0
  7 吉林省邮政局 157 0
  8 黑龙江省邮政局 0 0
  9 上海市邮政局 17,755 0
  10 江苏省邮政局 9051 0
  11 浙江省邮政局 5,138 0
  12 安徽省邮政局 732 0
  13 福建省邮政局 3,805 0
  14 江西省邮政局 283 0
  15 山东省邮政局 4,504 0
  16 河南省邮政局 541 0
  17 湖北省邮政局 549 0
  18 湖南省邮政局 626 0
  19 广东省邮政局 18,417 0
  20 广西区邮政局 46 0
  21 海南省邮政局 0 0
  22 重庆市邮政局 0 -2167
  23 四川省邮政局 0 -10114
  24 贵州省邮政局 0 -8323
  25 云南省邮政局 0 -6466
  26 西藏区邮政局 0 -11368
  27 陕西省邮政局 0 0
  28 甘肃省邮政局 0 -9662
  29 青海省邮政局 0 -8391
  30 宁夏区邮政局 0 -2379
  31 新疆区邮政局 0 -13,844
  32 中国集邮总公司 40000 0
  33 合计 144,223 -79,352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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