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交通、物价、财政局(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治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收费公路收费年限核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根据《浙江省收费公路收费年限测算试行办法》(浙交[2001]527号)(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对2000年底以前经批准设立的收费公路,按《办法》规定的收费年限审批程序提出报批意见,并按《办法》规定提供相应的资料。
二、经省政府批准已暂定收费年限的收费公路不列入本次报批范围。
三、请各地于7月25日前提出报批意见。逾期不报,将按《办法》规定的收费年限测算原则和有关参考数据进行测算,并报省政府审批。
附件:《关于印发<浙江省收费公路收费年限测算试行办法>的通知》(浙交[2001]527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