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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出口企业出口《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中未列名或归类不清的货物,请各局将该货物所使用的原料和加工生产的工艺流程等情况及分局的意见,书面上报市局研定。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市局报告。
1996年11月8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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