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国税发[1996]13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6年11月8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