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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将《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六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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