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进和完善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促进我市事业单位深化改革,进一步规范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并逐步与企业养老保险接轨,现决定从2003年4月起,对我市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事宜作如下改进和完善:
一、单位缴费比例从现行的9档调整归并为5档。即将原45%、39%二档调整为34%,20%、22%二档调整为24%,其余各档暂时不变。调整后的5档分别为:24%、26%、27%、30%、34%。
二、个人缴费比例从现行的2%调整为4%。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并入基金,退休后不再退还。
三、国家公务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员(含固定工身份的工勤人员)暂停实行养老保险,待今后国家和省出台统一政策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为有利于社会保险制度的统一和完善,对按照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要严格控制。
今后凡通过人事代理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除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和事业单位改革分流人员外,其余一律参加企业养老保险。
新批准设立的属于非财政拨款和补助的各类事业单位,原则上也应参加企业养老保险。
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