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增强新形势下规划修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切实做好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启动全区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乡建设和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基础依据。适时修编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保障我区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全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会议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土地利用和管理,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为指导方针,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目标,编制科学合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各类、各业、各区域用地,妥善处理好保护土地资源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整体与局部、长远与当前的关系,进一步强化土地用途管制,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立足当前,考虑长远的原则。把近期目标的刚性和远期规划的弹性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作用,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切实落实土地用途管制。
(二)坚持保护耕地和占补平衡,数量和质量并重的原则。保证耕地面积不减少,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
(三)坚持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保障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用地,与城镇、交通、水利、能源、环保等规划相衔接,确保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四)坚持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要按照保护优先、兼顾治理的要求,合理安排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切实保护生态环境,推进国土资源综合整治和国土安全保障建设,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五)坚持节约和集约用地的原则。大力推进城镇工业集约用地,推进农村居住向城镇集中,工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实现土地利用的合理布局、建设用地指标的合理分配和生态环境的逐步改善。
三、期限和范围?
(一)规划期限。?
本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以2005年为基期年,2010年为近期年,2020年为规划目标年。?
(二)规划范围。?
自治区行政区划所辖范围,包括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及8个市辖区;
1.灵武、青铜峡2个县级市;永宁、贺兰、平罗、中宁、盐池、同心、海原、西吉、隆德、泾源、彭阳11个县;红寺堡开发区;
2.全区187个乡(镇);
3.自治区农垦局及有关单位所属农林牧场。
规划修编以具有土地规划编制职能的各市县(市、区)为主开展,自治区农垦局及有关单位所属农林牧场(试验场),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纳入所在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四、主要任务
(一)做好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评价工作。各地要对现行规划的编制、实施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在全面把握土地利用变化情况的基础上,与规划目标一一详细对照,系统总结规划实施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客观分析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改进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的对策建议。
(二)开展土地利用重大问题研究。结合自治区的特点,开展以下土地利用问题研究:
1.宁夏土地利用战略研究;
2.宁夏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与对策研究;
3.宁夏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研究;
4.宁夏建设用地节约与集约利用研究;
5.宁夏土地利用与区域协调发展研究;
6.宁夏土地利用规划环境评价研究;
7.宁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研究。
银川市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开展土地利用重大问题研究;其他各市县结合当地实际,围绕如何加强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如何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如何统筹区域土地利用,如何协调土地利用和生态环境建设,如何促进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如何强化规划管理措施,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等确定专题研究。
(三)严格核定规划修编基础数据。各地要查实分析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总量等关键数据,既要把握总量,分析流量,更要细分结构,在此基础上分析数量、结构变化的原因,为科学预测、统筹安排规划期间的土地利用提供基础支撑。同时,要及时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基数报国土资源厅核定。
(四)分析和预测土地供需状况。各地、各部门的用地预测要科学合理,与当地和行业发展的实际紧密结合,指标预测要有充分依据。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及潜力,预测各业、各类用地规模和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变化趋势,明确规划期间需要解决的土地利用的主要问题。
(五)搞好规划协调衔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基础性规划,规划修编要紧紧围绕自治区经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大局,认真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衔接。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村镇布局规划以及交通、水利等各类专门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等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规划建设用地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和规模。
(六)开展土地利用战略研究。在土地利用条件和供求评价分析的基础上,根据上级规划要求和本地区实际,研究提出规划期间的土地利用战略,确定土地利用的目标、方针和重点。
(七)拟订土地利用规划方案。通过综合平衡和充分协调,提出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方案,确定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的规模、范围和重点项目,并就各项指标对下一级规划提出要求。
(八)制定实施规划的措施。研究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包括完善法律法规、调控机制和管理制度,运用科学手段保障规划实施。
(九)做好规划的审批。除自治区和银川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经国务院批准外,其他4个地级市、2个县级市、11个县和红寺堡开发区及所辖乡(镇)或农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以满足经济发展用地需求。
(十)建立土地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区、市、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信息系统,提高规划编制、实施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五、工作方法及程序
规划修编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自上而下,上下协调”的方法,由各级政府主导,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科学系统地安排规划修编各项工作。
(一)由各市、县上报现行规划实施评价报告和预测规划用地指标。
(二)自治区核定各市县规划修编基数。
(三)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征求意见稿)分配给我区规划控制指标即“影子规模”,初步分解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等主要规划指标。
(四)各市、县编制规划修编大纲,自治区组织专家评审。通过评审后,完善规划成果,按市、县、乡(镇)或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要求报批。
(五)自治区政府在规定权限内,批准市县重点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六、修编重点
(一)自治区规划要强化战略性和政策性。重点确定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利用的目标、指标和任务。加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土地开发整理折抵建设用地,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及土地用途管制规则等政策研究。要按照国土生态屏障用地、基本农田和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城镇布局用地、绿色空间布局用地的顺序来考虑国土布局。
(二)市、县级规划要突出空间性和结构性,积极探索规划刚性和弹性的协调。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重点明确中心城区和城镇建设用地范围。重视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的布局,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用地规划区的划定要充分运用农用地分等定级、用地综合评价等方面的成果。
(三)乡(镇)级或农场规划要提高针对性和操作性,重点将土地用途落实到地块。严格区分规划建设用地和规划建设用地区、基本农田与基本农田保护区,实现用地区域与规模的结合来体现规划弹性
七、修编步骤
(一)准备工作(2008年1月—3月中旬)。制定工作和技术方案;确定修编基数;召开规划修编工作会议;开展规划修编业务培训。
(二)专题研究(2008年3月下旬—5月)。开展自然、经济、社会、环境等基础情况调查,收集相关部门的规划与研究成果资料;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项专题研究。
(三)编制大纲(2008年6月—7月)。各市、县在完成基础调查和专题研究基础上,拟订规划大纲文本和图件初稿;征求各部门和专家意见,修改和完善规划大纲;提交市、县政府审定后上报自治区评审。
(四)规划方案(2008年8月)。根据自治区批准的规划大纲拟订规划方案,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各界对规划的意见,组织论证和协调。
(五)上报审批(2008年9月)。根据评审意见对规划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正式规划文本,按程序报请审批。
(六)公布实施(2008年10月)。规划送审稿批准后,按照有关要求整理规划成果,并组织规划成果的公布和实施。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1.成立由各级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人任副组长,财政、经委、计生、建设、交通、农牧、水利、林业、环保、教育、卫生、商务、科技、旅游、民政、司法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工作计划,协调各部门的关系,研究解决规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规划修编的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指定专人负责规划修编的联络、协调以及提供同期的行业用地规划等工作。
2.成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专家咨询组。聘请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能源、城建、环保等部门资深专家承担规划的咨询、论证和评估等工作。对修编工作,从专题研究提纲、研究内容、研究深度、研究成果及规划主要指标的测算等指导把关,发挥专家的作用。
3.成立规划修编技术组,负责协调规划修编中遇到的技术问题,提供、核查有关数据,审核实施评价报告和规划实施方案等。
(二)经费保障。
规划修编工作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安排,确保各级规划修编顺利进行。
(三)完成时限。
各市、县及所辖乡(镇)或农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要在2008年10月底前完成上报审批和公布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