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规定,为整顿和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我局制定的《深圳市财政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财政局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深圳市财政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破坏和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法活动,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依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奖励:
(一)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串通,出具有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业务报告或者其他书面文件;
(二)注册会计师提示、协助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编制虚假会计资料;
(三)注册会计师违反规定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
(四)注册会计师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五)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催收债款;
(六)注册会计师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七)注册会计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八)注册会计师泄露委托单位或者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但经委托单位同意或者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除外;
(九)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 举报奖励标准如下:按照实际罚没入库金额的5%或按照违法金额的0.05%给予奖励,从其低者,并且每宗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金不高于5000元。
法律、法规、规章对举报奖励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举报人领取奖励金时,应在领取单上签名。
第五条 本部门除发放奖励金外,还可视情况采取立功、嘉奖等其他奖励方式。
第六条 本细则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