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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舟山市公民因私出国按需申领护照工作中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及审批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舟山市公民因私出国按需申领护照工作中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及审批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舟山市公民因私出国按需申领护照工作中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及审批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舟山市公安局
  (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根据公安部关于出入境管理工作改革的总体部署,我市拟于今年10月1日起,实行公民凭身份证、户口薄按需申领因私护照。实施这一措施的前提是进一步完善“法定不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系统”,建立“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并实现与“人口信息系统”的联网。为确保这项工作积极稳妥进行,特制定舟山市公民因私出国按需申领护照工作中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及审批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执行公安部关于出入境管理工作改革的举措,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简化申办因私护照手续,扩大我市对外开放,加强公民国际交往,改善舟山人文居住环境,促进我市对外经济、文化和旅游事业发展。贯彻中组部、公安部、人事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文件精神,基于对登记备案人员管理的特定要求,建立登记备案人员信息库,规范审批,加强管理,以有效地维护我市正常的出入境管理秩序。

  二、范围和对象
  按照中组部、公安部、人事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借鉴兄弟城市试点工作的经验和做法,结合舟山的实际,对我市登记备案人员的范围和对象确定为:
  (一)范围:具有舟山市户籍并在舟山市所辖单位中工作的人员,在舟的部、省属单位和部门工作人员中属舟山市户籍的人员。
  (二)对象:
  1、国家公务员和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副处级以上离退休人员;
  2、在舟的部、省属事业单位中副处级以上干部,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科技教育人员,副厅局级以上离退休人员,部、省属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干部;
  3、市委组织部管理的科技人员;
  4、银行、证券、信托、保险机构中层以上管理干部及重要岗位人员;
  5、承担、参与涉及国家政治、经济、科技、商业、安全等秘密工作的重要岗位人员,以及离开涉密岗位仍在脱密期内的人员;
  6、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代表;
  7、其他有必要列入的人员。

  三、建库工作
  由各相关单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负责做好本单位或本系统中登记备案人员的宣传发动及登记填表工作(在舟的部、省属单位和部门由系统主管部门负责汇总上报),由公安部门负责对建立登记备案人员信息库的具体操作规程进行培训指导,并负责设计、印刷登记备案表格,为各有关单位做好计算机“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系统”软件的安装,发放用于拷贝的磁盘,然后由各单位按照建库操作规程要求,将本系统内登记备案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等相关信息填表登记,并录入计算机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系统,将录入的人员信息拷贝至软盘(光盘)并打印汇总名单一份,一同送交相应的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由各相应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统一汇总入库,在受理申请因私出国护照工作中严格审批把关。市公安局负责市级单位的登记备案工作的入库及后续管理工作,各县(区)公安部门负责所在县(区)的登记备案工作的入库及后续管理工作。在本市的省部属单位的入库及后续管理由市公安局负责,市公安局还负责对整个系统建设工作的指导。

  四、审批管理
  凡被确定为我市登记备案管理的对象,在要求申领因私出国护照时,除需提供身份证、户口薄外,必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规定由相应管理部门出具意见。全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受理审批登记备案人员的因私出国护照时,必须以申请人的干部、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为前提。

  五、后续管理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长期有效实施,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联席会议负责不定期研究登记备案人员范围对象的确定及其变更,组织相应的数据存储通报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并协调和落实相应的工作责任。
  (二)建立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联络员制度。为了达到长效管理要求,市及县(区)各相关的组织、人事劳动、教育、卫生、经贸等部门,各金融部门,各部、省属有关单位,要明确专门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并指定专人作为这项工作的联络员。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在本单位行政首长的领导下,做好本单位或本系统中列入登记备案范围人员的登记、填表及计算机录入工作,并负责做好后续管理工作。对建库工作完成后,本单位或本系统中列入登记备案范围人员的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的情况,要在五个工作日内填表送交相应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接到相关单位送交的登记备案人员情况变更信息后,要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信息库的修改工作。
  (三)明确职责,加强管理。登记备案人员信息库建设,是因私护照按需申领工作能否顺利有效开展的关键,事关全市改革开放大局。因此,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明确职责和要求,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对各所属的登记备案人员的登记工作负责,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关的工作。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对各单位送交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在规定时限内做好入库及日常维护工作。对登记备案人员已申领因私护照的,应由其所在单位按照中组部、公安部、人事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要求,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四)各涉及部门和单位对在具体执行此项工作中所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意见和建议由各单位及联络员及时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由市公安局负责汇总并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确定,以便加强沟通,促进协调,利于工作。

  六、时间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此项工作的落实,各县(区)要在四月初召开相关会议,作好工作部署;市属有关部门及省、部属在舟单位,要在4月初将工作联络员名单报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全市要求在5月中旬完成公民因私出国按需申领护照工作中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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