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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5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指标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6ぉ45号ぉ、省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关于下达中央驻苏单位和省属单位接收安置2005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计划的通知》(苏民安(2006ぉ27号ぉ和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06ぉ151号ぉ等文件精神,现将《2005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指标分配表》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是各级政府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凡驻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各接收安置单位要切实按照《兵役法》、《劳动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保质保量完成接收安置任务,保障退役士兵的第一次就业和合法权益。
  二、各接收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下达的安置计划,在各区县政府和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领导下,圆满完成安置任务。任何单位不得以改制、无编制等理由拒绝或变相拒绝接收退役士兵。凡2005年底改制未完全结束的单位,原则上仍由原主管单位负责协调落实安置任务,改制完成的单位由安置部门下达安置计划。未经市安置办同意,任何单位不得更改或减少接收安置计划。中央驻宁单位和省属单位计划外接收退役士兵,应经省市安置部门批准后,由区县安置部门办理相关报到手续。
  三、各接收单位要妥善安置接收的退役士兵。尽可能根据退役士兵的特长、专业技能,就近安排到相应岗位工作。市下达的安置计划要重点照顾转业士官的安置,各接收单位要积极予以配合。对退役士兵中的立功人员和家庭特别困难的,在双向选择时应优先推荐,给予适当的照顾。
  四、各接收单位不得将退役士兵安置到关、停、并、转的企业工作。要严格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及时为接受的退役士兵办理劳动合同、社会保障等手续。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非组织原因,原则上不超过一年ぉ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纳年限。退役士兵报到上岗后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
  五、各单位因接收安置退役士兵而需要增加的工资总额计划,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实核增。
  六、退役士兵要服从分配。无正当理由,在六个月内不到分配单位报到的,视为主动放弃安置,各级安置部门一律不予重新安置。
  七、江宁区、溧水县、高淳县和原六合县、原江浦县的退役士兵由各区县自行安置。原大厂区和原浦口区的计划按现行行政区划下达,有关区根据市下达的计划安排,自行下达所属单位安置计划。
  八、安置计划实行有偿转移的单位要填写《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审批表》,由市安置办办理报市政府批准后,于年底前缴纳有偿转移资金。
  九、2005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在2006年11月底前结束。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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