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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特区生产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试行工商登记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提高我市生产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经研究决定,从1996年开始,确有能力经营自产产品出口的我市生产企业,试行在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进出口经营权,其经营自产产品出口和自用物资进口业务。
  特区生产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试行工商登记制度的实施办法
  凡属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生产经营正常且有能力经营自产产品出口及自用物资进口业务的特区生产企业,可以到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经营进出口业务。
  一、到市工商局登记经营进出口业务的特区生产企业条件:
  1、是独立的经济实体、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具备相当的生产经营基础:
  (1)有固定的厂房,所需的生产设备及相应的工人,私营企业生产经营应两年以上(含二年);
  (2)注册资金200万人民币;
  (3)年产值500万人民币以上;
  (4)遵纪守法,生产经营正常。
  3、具备经营进出口业务的能力:
  (1)自产产品可以出口,年达30万美元以上;
  (2)自产产品的出口不属于国家的计划,配额管理商品,进口的自用物资不属国家的许可证管理及自动登记商品;
  (3)有开展进出口业务的必要设施;
  (4)有相应的外贸及财务专业人才。

  二、特区生产企业获准经营进出口业务的经营范围:
  出口本企业生产加工的产品和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生产技术、设备、原辅材料及备品备件(计划、配额、许可证及自动登记的商品除外);经主管部门批准,承接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

  三、工商登记
  1、特区生产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登记机关为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工商登记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外,申办登记企业还应向市工商局填报《特区生产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申报表》。
  3、获准工商登记经营进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应在获准登记的一个月以内持工商登记有效影印件到厦门市贸易发展委员会办理证书,同时据此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四、特区生产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归口管理机关是厦门市贸易发展委员会。对于违纪违法经营进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可以采取责令整顿进出口业务、暂停进出口经营权、取消进出口经营权等行政手段;触动刑法者,按法律程序办理;对于没有能力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可以暂停其进出口权,直至取消进出口经营权。

  五、特区生产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和特区的有关法规,年进出口经营额应达厦门市贸易发展委员会规定的标准,必须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

  六、获准经营进出口业务的特区生产企业的经理(厂长)及业务骨干应参加外贸业务培训班。

  七、原在区工商局办理工商登记的生产企业,凡经市工商局获准登记经营进出口业务后,工商管理归属于市工商局,但原来的财政归属及交纳税收的渠道不变。

  八、本实施细则授权厦门市贸易发展委员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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