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安徽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经贸委、省电力公司:
  为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加强规范管理,推进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关于做好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资源{2000}033号)等文件精神,我委制订了《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与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委。
  首批申请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的有关材料,请于今年3月底前报送我委资源处。
  附件:
  1.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报表。
  2.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申请认定汇总表。

安徽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能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是指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城市垃圾和农林废弃物等低热值燃料以及沼气、煤层气、高炉煤气、转炉煤气、焦炉煤气等生产的电力、热力的企事业单位。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发电原料限定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内。


    第三条   申报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机组单机容量在500千瓦及以上,机组设备没有超期服役或淘汰。
  (二)发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三)对废弃物采取综合利用措施,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建设项目审批手续齐全,并按照批准内容建设、验收。
  (五)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基础资料齐全,有完善的计量和检测手段,资源综合利用的燃料来源可靠。


    第四条   申报认定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必须符合国家经贸委《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凡符合综合利用电厂(机组)申报条件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向所在市经贸委提出的书面申请(需说明理由及相关情况)。
  (二)填写《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报表》。
  (三)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项目建设的有关批件。
  (四)竣工验收的批件。
  (五)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认可的具有省级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固体燃料化验报告(化验样品由检测单位、市经贸委与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共同提取)。
  (六)燃料来源和年利用量证明材料。
  (七)上年度供热量和发电量证明材料,以及热电比{供热量/(供电量×3600千焦/千瓦时)×100%}、热效率{(供热量供电量×3600千焦/千瓦时)/(燃料总消耗量×燃料单位低位热值)×100%}。
  (八)使用固体燃料产生灰、渣的综合利用情况。
  (九)废水、烟气、粉尘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的证明。
  (十)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六条   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实行单位申报、现场检测、专家评审、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审定的办法。其程序是:
  (一)申报企业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市经贸委,由市经贸委组织专家组对申报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进行论证,符合条件的提交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初审,初审合格的由市经贸委上报省经贸委。
  (二)由省经贸委牵头,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吸收有关专家参加对所上报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进行审核认定。
  (三)对审定合格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以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文件的形式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天内无异议的,由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颁发认定证书,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公告后有异议的,由省经贸委组织专家小组到现场进行重新评审,未通过评审的电厂(机组)不予认定,并由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单机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上的,或属于小火电机组改建成综合利用发电的,或垃圾混烧发电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由省经贸委按本实施办法和程序负责组织评审,报国家经贸委核发认定证书。
  (五)申报单位对认定结论如有异议,可在3个月内向国家经贸委申述。


    第七条   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后按本实施办法规定重新申报和审核。


    第八条   通过审核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凭认定证书享受国家经贸委《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第四章所规定的优惠政策。
  未经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不予安排发电量、上网电量计划。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源综合利用电厂优惠政策的单位,收回认定证书,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并按有关常规小火电的规定处置。


    第九条   审定合格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在今后生产过程中发生变化,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认定条件的,不再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电厂优惠政策;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按常规小火电处置;如燃料品种有所改变,但仍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所列范围内的,需重新进行申报认定。


    第十条   省经贸委负责对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审核认定和监督管理,每两年开展一次评审和每年组织一次重点抽查。各市经贸委要加强协调,切实做好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省、市电网经营管理部门要做好综合利用发电并网和购电等协议的签订、上网电量的核定工作。


    第十一条   通过审核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应于每季度初将上一季度生产的基本情况通过市经贸委报送省经贸委。省经贸委于每年5月底前将全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情况和电厂(机组)生产基本情况汇总报送国家经贸委。
  对不接受监督检查和未按时报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生产基本情况的企业要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仍不改正的,取消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的资格。
二OO一年二月十六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