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1996年本市地方国有建设单位编报月度会计报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报范围
1.列入本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单位(包括当年虽未安排基本建设投资但有基本建设贷款余额、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和停、缓建项目的单位);
2.市建委系统参照《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执行的更新改造、城市维护措施、二次投资、用城建资金安排的项目(单位)。
二、报表种类
1.基建资金完成情况快速月报;
2.资金平衡表(会建地月01表)。
三、报送时间和份数
各建设单位的基建资金完成情况快速月报应于次月3日前,报上海市财政局基本建设处(九江路60号,邮编:200002),同级财政部门和主管局、公司各一份;资金平衡表应于次月10日前,报同级财政部门、主管局、公司等各一份。
四、月度会计报表的汇总
月度会计报表的汇总,仍按沪财会[1995]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的汇总渠道进行汇总。
五、建设单位月度会计报表,在上海财税咨徇服务公司发行部(四川中路219弄底三楼)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