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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意见

    为贯彻上海市社区工作会议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综合执法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区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市人大《关于同意在本市进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市政府《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行政职能“精简、统一、高效”和综合执法“一支队伍,统一领导”的原则,从有利于简化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效能、强化城市综合管理目的出发,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管理体制改革的路子,建立一支勤政、廉明、公正、高效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进一步理顺综合执法与专业管理的关系,实现城市依法管理,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促进我区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二、综合执法范围
  根据市人大《关于同意在本市进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和市政府《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综合执法范围包括: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对陆域和非市管河道范围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管理、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废弃物管理、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管理和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等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绿化管理:除违反公园管理和古树名木管理规定外,违反本市绿化管理方面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市政工程管理:违反非市管道路(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水务管理:在非市管河道范围内的三类违法行为(见《暂行规定》第九条)实施行政处罚;
  (五)环境保护管理:对违反《上海市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本市其他环境保护方面及关于空调器、冷却设施安装管理规定的四类违法行为(详见《暂行规定》第十条)实施行政处罚;
  (六)无证设摊和堆物管理:对道路上无证设摊、堆物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违法建筑管理及强制拆除:违反规划管理规定擅自建造妨碍市容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及违反房屋管理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依据《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依法予以或申请区政府强制拆除。
  监察大队执法职责按照《决定》的授权,在本辖区内行使本市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规定由区级行政机关和法规授权的区级组织实施的行政处罚权。

  三、人员编制和机构设置
  (一)区政府成立徐汇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监察大队)。监察大队为正处级执法类事业组织,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区政府直接领导,大队设队长1名,副队长2--3名,政委1名,副政委1名,领导班子成员由区政府任免。
  (二)监察大队下设政治处(人事监察科)、办公室、法制科、勤务科、财务审计科和十五支分队。监察大队内设机构负责人由监察大队聘任。
  (1)政治处(人事监察科):人事监察科与政治处合署办公。负责党务和人事监察工作,包括政纪政风、监察、人事组织、稽查工作等。
  (2)办公室:负责处理信访接待、档案、文秘、信息简报、总结、计划等行政日常工作,以及装备物资管理、服装发放和其它固定资产管理等。
  (3)勤务科:负责执法方案的制定、执行、大队与分队之间的联系、人员调度以及与有关执法部门、街道、镇协调工作。
  (4)法制科:负责一般程序处罚审核报批、执法人员法制培训、业务指导、被复议应诉及大队部直接查处案件办理等工作。
  (5)财务审计科:负责本部门经费的预决算、罚款收据的发放及存根回收、核对及本部门财务、审计工作等。
  (6)十五个分队指在十三个街道、镇各设立一个城市管理监察分队(以下简称街道、镇分队),以及两支直属分队。分队属区大队的派出机构,以区大队的名义执法。
  (7)区公安、工商等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综合执法工作,配合或参与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统一组织的重大执法活动。
  (三)根据精简机构、提高效率和权责利相一致的原则,监察大队的编制原则上按照1平方公里配备10名执法队员的比例,暂定为550名。其中大队部35人,两支直属分队各45人,十三支街道、镇分队425人。人员管理依照国家公务员进行管理,实行定期聘任制。
  (四)按照整合现有管理资源的原则及我区现有执法队伍实际情况,监察大队人员来源如下:
  (1)根据《决定》中“试点区的街道监察队不再具有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不再行使《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授予的行政处罚权,其建制撤销。”及《暂行规定》中对监察大队进行市容环境、环卫、路政进行执法权限全面授权的规定,拟将现在的街道监察队、市容监察支队、路政中队、园林绿化监察中队实行全面转编。根据《暂行规定》中对环卫渣土、规划、房管、水务、环保等执法方面进行部分授权的规定,拟对原环卫渣土、规划、房管、河道、环保等执法队伍进行部分整合归并。
  (2)根据监察大队需要,依照公务员要求从社会上招聘120名新队员充实执法队伍。
  (3)在机关改革中,从区属机关中选调部分机关干部充实执法队伍。

  四、执法职责分工
  (一)区监察大队与原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权限划分实行执法权相对集中的原则。即原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再行使已由综合执法队伍行使的处罚权。
  监察大队在监督检查活动中如发现超出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移送有关管理部门处理,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或材料。有关管理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监察大队移送的案件,并应当在做出处理决定后,及时通报监察大队。
  专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市容市貌综合监督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发现违法行为属于监察大队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监察大队处理。
  (二)区监察大队行使辖区范围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对分队上报的一般程序处罚案件进行复核审批。分队行使辖区内巡察、立案和简易执法权。

  五、队伍管理和监督
  (一) 街道、镇分队管理。
  1、街道、镇分队接受区大队领导。分队长人选,监察大队应当在征求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意见后任命。
  2、十三个街道、镇分队长参加街道、镇每月行政工作会议,并按照工作职责和街道、镇行政工作会议的相关工作要求,对每月工作任务进行会签。会签单经大队同意后,列入分队工作考核的范围,由分队实施。
  3、建立新的考核坐标体系。街道(镇)分队长的考核应当听取街道(镇)意见。
  在实践基础上,进一步理顺监察大队和街道、镇关系,明确监察大队和街道、镇职责权限,规范对街道、镇分队管理方式,并按照充分调动大队和街道、镇两个积极性的原则,尽快研究制定街道、镇分队管理实施细则。
  (二)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队员应具备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熟悉相关法律和业务知识,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 严格考核制度。根据考核情况确定奖惩标准,对于考核不合格或违纪违规的,坚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 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区监察大队和各分队人员要实行相互交流。各街道、镇分队长在听取所在街道、镇意见后实施。另外从本区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中,以青年干部轮岗形式,实行人员挂职锻炼。
  (五)区大队接受区政府的监督。相关行政机关发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处罚不当的,有权提请区政府监督并纠正。
  (六)建立稽查和监督制度。区大队负有监督职责,并设立专职稽查人员,监察、纠正、查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监察大队、分队在依据《暂行规定》建立举报受理制度的基础上,公开办事制度、办理程序,设立投诉电话,接受居民投诉和监督。并建立行政执法责任人制度、错案追究制度。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违反队纪队规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经费和装备
  (一) 综合执法队伍经费由财政拨款。划转、归并入监察大队的队员经费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由原部门交由区财政统筹。
  (二) 划转、归并前各街道、镇监察队使用的办公用房、装备(车辆、通讯工具)划归所在的地区分队管理和使用。街道、镇不得抽调、扣留。其它相关执法队伍归并前使用的装备,按照物随事转的原则移交大队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抽调。所有装备由大队统一调度使用、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三) 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综合执法后,监察大队所得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及没收违法财物拍卖所得款项,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严禁将罚款按比例返还方式解决经费问题。行政处罚除简易程序适用当场收缴外严格实行罚缴分离制度。
  (四) 区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对其所需的各项经费按规定拨付,并对罚款票据的发放与罚款收缴实施监督。

  七、试点工作要求与安排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对综合执法的领导。为加强本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领导,决定建立徐汇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统一负责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各项工作。
  (二)精心组织,稳步推进,把试点工作落到实处。本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按照市政府试点工作要求十二月十五日正式上岗执勤。在试点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新与老、点和面、综合执法与专业执法、管理与疏导等四方面的关系,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各有关执法部门和街道、镇应当主动关心配合监察大队,相互支持,共同搞好城市管理。
  (三)认真做好队伍的筹建和组建工作。严格管理,严格要求,塑造一支高素质的队伍。增强队员的服务意识,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组建过程中认真按照市建委《关于印发<整合组建试点区城市管理监察队伍的意见>的通知》中规定的岗位标准和任职条件对原有关执法队伍进行整合。整合过程中认真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离队的人员要妥善安置。条线内执法人员原则由原单位安排,原街道监察队人员经批准以工勤人员身份可在监察大队550名编制中予以解决。
  (四)深入调研,不断提高综合执法的水平。在试点过程中对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及时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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