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泰国热带水果输华检验检疫条件的议定书规定和中泰双方达成的一致,自2005年9月30日起,我国正式对来自泰国的芒果、榴莲、龙眼、荔枝和山竹五种水果实施新的检验检疫要求。现将《泰国热带水果进境植物检疫要求》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2005年9月29日
附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口岸应对流感大流行应急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
2005年9月29日 国质检卫函(2005)791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切实做好口岸对流感大流行的准备工作,总局制定了《口岸应对流感大流行应急技术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技术方案》),现予印发。请各局根据《技术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局具体实施方案,并于10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总局卫生司。请各局及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报总局。
附件:
口岸应对流感大流行应急技术方案(试行)
附件:
口岸应对流感大流行应急技术方案(试行)
1 总则
1.1目的
为认真做好口岸应对流感大流行监测、疫苗、药物和应急处理等准备工作,高效、有序地落实流感大流行发生时口岸应急处理工作,及时缓解、控制和消除流感大流行的危害,保障出入境人员和口岸公众身体健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1.2 工作原则
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反应及时、有效应对、依靠科学、协调合作的工作原则。
1.3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口岸范围内涉及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与流感大流行有关事件的准备和应急处理工作。
流感大流行是指当甲型流感病毒出现新亚型或旧亚型重视,人群普遍缺乏相应免疫力,造成病毒在人群中快速传播,从而引起流感在全球范围内的广泛流行。流感大流行具有发病率和病死率高、传播迅速和波及范围广的特点。
1.4 口岸应对流感大流行的预警阶段分级
依据《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按照新亚型流感病毒疫情发生和流行性质、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将口岸流感大流行预警级别设置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预警,分别实行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应急反应。
蓝色预警,Ⅳ级应急反应阶段:
无新亚型流感病例报告。
黄色预警,Ⅲ级应急反应阶段:
出现新亚型流感病例,但未发生人与人之间传播。
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反应阶段:
新亚型流感病毒在人与人之间传播,但传播范围相对局限。口岸发现新亚型流感样病例。
红色预警,Ⅰ级应急反应阶段:
WHO宣布出现流感大流行,或者国内外出现流感病毒在人群中持续快速传播。
2 组织管理
2.1 指挥体系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各分支机构,组成口岸应对流感大流行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指挥体系。
2.2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协调、管理口岸应对流感大流行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指挥体系,并履行下列职责
2.2.1 研究制定口岸应对流感大流行卫生检疫应急处理方案,组织调动本系统的技术力量和相关资源,指挥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做好口岸应对流感大流行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工作;
2.2.2 检查督导各检验检疫机构有关应对流感大流行应急工作的落实情况,督察各项应急处理措施落实到位;
2.2.3 成立口岸应对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小组,为应急处理提供专业咨询小组,为应急处理提供专业咨询、技术指导,为应急决策提供建议和意见;
2.2.4 协调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必要的流感监测信息交流机制及应急协调联系机制;
2.2.5 收集、整理、分析流感大流行信息和事态变化情况,为国务院决策提供处置意见和建议,并根据疫情发布口岸应对流感大流行预警级别;
2.2.6 鼓励、支持和统一协调开展口岸应对流感大流行出入境检验检疫监测、预警、反应处理等相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2.3 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口岸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和应急处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2.3.1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预警,组织实施本辖区口岸应对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理预案;
2.3.2 调动所辖检验检疫机构的力量和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3.3 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应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2.3.4 协调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口岸管理部门、海关、边检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口岸应对流感大流行的准备和应急处理工作;
2.3.5 直属检验检疫局成立口岸应对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承担相应工作。
2.4 分支机构职责
2.4.1 组建口岸应对流感大流行应急现场指挥体系,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实施现场处置工作;
2.4.2 及时向所属的直属检验检疫局上报口岸应对流感大流行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4.3 加强与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协作。
3 准备
3.1 监测
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加强口岸流感大流行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努力提高口岸监测系统的敏感性和有效性。
3.1.1 口岸监测系统的建设。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逐步建立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专用的流感检测实验室,配备相应的实验室和流行病学实验人员,提高现场快速检测能力;加强口岸流感爆发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信息综合分析能力。
3.1.2 监测工作内容。按照《全国流感监测方案》、《人间禽流感监测方案》的规定和要求,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认真做好口岸流感病原学、流行病学和血清学哨点监测、爆发疫情监测、人间禽流感应急监测工作。
3.1.3 报告。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全国流感、人禽流感监测实施方案》和《关于贯彻落实
传染病防治法加强传染病疫情通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卫联(2004)5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进行报告。同时,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通过“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信息管理系统”报告流感样病例。
3.2 流感疫苗准备
各级检验检疫局根据实际情况储备一定量的流感疫苗,疫苗应优先使用于前往流感疫区的出入境人员和一线工作人员。
3.3 抗流感病毒药物准备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保障所辖口岸应急治疗和预防性药物的储备和供应,预防性药物优先使用于前往流感疫区的出入境人员和一线工作人员。药物使用严格按照药物使用说明书。
3.4 人员准备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组建由流行病学、临床、实验室等专家参加的技术指导组,负责本局内流感防治工作业务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做好疫情的调查处理工作。
各分支局成立技术指导组,指导一线检验检疫人员的技术培训、疫情处理和医疗救治工作;组建素质高、业务精的流行病学、消毒、实验室等专业人员参加的疫情应急调查处理小组。
3.5 技术准备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组织一线检疫人员的培训,一线检疫人员应当熟悉并掌握诊断标准、鉴别诊断、治疗原则、消毒、隔离、防护措施和技术要求。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制定应急演练方案,组织分支局开展流感应急处置演练,总结提高应急意识和实战能力。
3.6 经费和物资准备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争取落实一线检疫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疫情监测、疫情调查处理所需的工作经费和物资,以保障各项防控措施得以落实和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4 应急响应和结束
4.1 Ⅳ级(蓝色)预警响应
口岸应对流感大流行应急响应工作属于常态管理。
4.1.1 现场对出入境人员认真做好体温检测、医学巡查和健康申明卡的收验和存档工作。
4.1.2 保证口岸现场医学观察室和隔离留验室设备、设施运行良好状态。
4.1.3 检查防护用品储备情况,及时增补。
4.2 Ⅲ级(黄色)预警应急响应
4.2.1 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通告,加强对出现人感染新亚型流感病毒国家/地区的交通工具和人员的卫生检疫。
4.2.2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
根据总局的通报,要求各分支局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加强检疫查验和流感监测工作。
4.2.3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在Ⅳ级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加强对出现人感染新亚型流感病毒国家/地区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出现人感染新亚型流感病毒省份的人、出境交通工具和人员的卫生检疫查验工作。
保证现场当班检疫人员中至少有1名医学专业人员,以便在发现流感病例或疑似病例时能及时进行处理。对口岸发现流感样病例及时做好隔离控制措施、流行病学调查和病人移送工作。并对移送个案病人情况进行跟踪,如医院方面在此个案中检出新亚型流感病毒,应及时将情况报直属检验检疫机构。
加强对来自出现人感染新亚型流感病毒的国家或地区的集装箱、货物及旅客携带物品的检疫查验,发现有禽类及其产品的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同时做好相应的消毒工作。
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工作,要求出入境人员出现流感样症状时,主动向检验检疫部门报告并及时终止旅行,同时做好个人的自我隔离。对外公布咨询电话,接受出入境人员有关流感防治知识的咨询。
4.3 Ⅱ级(橙色)预警应急响应
4.3.1 国家质检总局:
向各直属检验检疫局通报疫情;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新亚型流感病例发生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必要的技术和物质支持。派出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和善后工作进行指导。
4.3.2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
在做好Ⅲ级预警应急响应规定的工作基础上,根据疫情及口岸实际情况,要求各分支局进行严格的检疫查验,进一步加强流感疫情监测。
在接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发现流感样病例报告2小时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并同时报告当地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疫情处理,组织专家对疫情进行评估;提请国家质检总局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零报告制度。
4.3.3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重点加强对出现人感染新亚型流感病毒并有人传人现象疫情国家/地区的入境交通工具和人员的卫生检疫,加强对国内出现人感染新亚型流感病毒并有人传人现象疫情省份的出境交通工具和人员的卫生检疫,按照口岸卫生检疫“八项制度”,加强体温检测、健康申报、医学巡查、病人控制、通风消毒、疫情报告、自身防护、宣传教育制度,做到“五个到位”和“五个不漏”,即关键时刻领导到位、检疫查验人员到位、各项工作制度到位、技术物资保障到位、工作落实措施到位,填写“健康申明卡”一个不漏、出入境人员测量体温一个不漏、体温在38℃以上者送医院一个不漏、各局上报“疫情日报表”一个不漏、收验保管“健康申明卡”一个不漏。对出入境人员中出现急性呼吸道感染者做到“五个及时”,即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控制、及时消毒、及时预警。
加强对出现人感染新亚型流感病毒并有人传人现象疫情国家/地区的入境集装箱、货物及旅客携带物品的检疫查验,发现有禽类及其产品的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同时做好相应的消毒工作。
如口岸发现新亚型流感样病例,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病人进行隔离,在做好病人移送的同时做好流行病学调查,采集标本并及时送到指定的检测实验室进行检验;要在2小时内向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并同时报告当地政府;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临时隔离;对疫情发生场所及可能被污染的物品进行消毒处理。
在口岸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和咨询,教育出入境人员和口岸一线工作人员做好个人防护。对一线工作人员及前往和来自新亚型流感病例发生地的出入境人员提供流感疫苗接种或预防性用药服务。
根据实际情况提请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给予现场技术指导和人力、物力支持。
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零报告制度。
4.4 Ⅰ级(红色)预警应急响应
4.4.1 国家质检总局:
根据疫情发生进展情况,调整口岸监测策略,监测重点为收集口岸发现出入境流感样病人的数量;在全系统范围内调配疫苗、药物及防护用品的使用。采取多种形式,在口岸对出入境人员开展宣传教育,劝阻出入境人员推迟赴疫区国家非必要的旅行。必要时,提请国务院暂时关闭部分通往疫区国家的口岸。
4.4.2 发生流感大流行时,全国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除做好Ⅱ级预警应急响应规定做好口岸疫情卫生检疫工作外,根据本辖区疫情实际情况及防治工作需要,必要时提请国家质检总局调集全国检验检疫卫生检疫资源参与口岸疫情控制,协助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对口岸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加强与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沟通合作,做到联防联控;向地方政府报告,并请求予以一定的支持。
4.5 结束
4.5.1 评估。流感大流行结束后,各级检验检疫部门组织开展对口岸流感大流行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口岸流感大流行的危害结果、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疫苗、药物使用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通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4.5.2 善后处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口岸对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人员的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口岸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口岸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补偿。
5 督导
5.1 准备工作的督导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对口岸应对流感大流行工作的督导,各直属局负责对辖区内分支机构应对流感大流行工作的督导。各级检验检疫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口岸应对流感大流行的准备工作组织督查。各级督查工作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督察内容包括实施方案的制定、组织的建立和行动机制,监测系统建立和预警,疫苗药物准备,培训及演练,健康教育等。督查工作要坚持督查与指导相结合的原则,指导和督促各级检验检疫部门切实做好口岸应对流感大流行的应急准备工作。
5.2 应急工作的督导
在国家质检总局领导下,各级检验检疫部门要及时组织对辖区各部门流感大流行口岸应急工作的全面督查,督查内容包括监测系统,药物、疫苗管理和接种工作,现场应急处理,健康教育和咨询。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现场解决。
6 附则
6.1方案的公布与实施
6.1.1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6.2.2 各级检验检疫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部门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