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晋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现全市矿业秩序全面好转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实现全市矿业秩序全面好转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加强组织领导,狠抓组织实施,确保全市矿业秩序的全面好转。
关于实现全市矿业秩序全面好转的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法》,建立良好的矿业秩序,保障我市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省政府关于我市9月份实现矿业秩序全面好转的要求及市三届人大常委会《关于坚决关闭私开煤矿整顿矿业秩序的决议》、全市依法治市工作会议关于关闭私开煤矿的安排,切实把治理整顿矿业秩序同反对官僚主义斗争紧密结合起来,确保全市矿业秩序全面好转,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认清形势,统一认识,增强整顿矿业秩序的紧迫感和使命感
  我市是矿业大市,矿业经济在我市经济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矿业秩序问题,自1989年以来,我市陆续组织开展了多次大规模的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特别是国务院文件下发以来,全市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大整顿力度,采取得力措施,尤其是在整顿关闭私开煤矿方面,实施了强有力的综合治理措施,有效地遏制了私开煤矿的泛滥,矿业秩序整顿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依法办矿、依法管矿、科学生产的局面正在形成。但是,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和地方保护主义思想的影响,一些地方领导同志不能正确处理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关系,对矿产资源重开发轻保护,甚至默许或支持以牺牲、破坏、浪费国家资源为代价换取局部和眼前利益的短期行为,部分机关干部在执法、执纪过程中不坚持原则,甚至变相支持违法采矿行为,致使私开煤矿屡禁不止,“回潮”现象严重,个别地方甚至出现新的私开煤矿,严重扰乱了我市的矿业秩序,影响着全市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私开乱挖破坏了国家资源,缩短了大矿的服务年限,影响了大矿的生产秩序;私开矿随意用工、技术落后、装备极差、安全失控、事故增多,直接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私开矿压价竞销,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矿产品流通秩序;私开矿严重影响重点工程建设,造成公用设施和房屋塌陷,危及人民生命安全。因此,进一步大力整顿矿业秩序,彻底关闭私开煤矿,已到了刻不容缓、势在必行的时刻。各级政府一定要充分认识今年关闭私开煤矿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下决心把关闭私开煤矿做为依法治市的突破口,把整顿矿业秩序与反对官僚主义紧密结合起来,全力以赴,认真实施,确保全市矿业秩序的全面好转。

  二、整顿工作的重点和方法步骤
  保护我市矿业秩序全面好转,必须重点突出,抓住主要矛盾。因此,本次整顿的重要方面是关闭私开矿,取缔一证多井口;重点地区是城区、高平市和泽州县;重点区域是城市规划区、国营大矿矿区、高速公路沿线、重点工程周围和严重威胁厂矿、村庄正常生产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地区。关闭的方法实行属地管理,在哪个县(市、区)由那个县(市、区)负责,依法关闭取缔,市里负责监督检查。凡是没有采矿许可证而开采煤炭资源的都要予以坚决取缔,任何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证件均不能作为开采依据。严格执行省政府晋政发[1996]47号文件规定,1994年10月30日后审批的一证多井口生产的采矿单位,一个采矿许可证只保留一个生产系统,其余井口全部关闭。
  整顿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学习、宣传、摸底、培训(5月20一5月31日)
  各县(市、区)要精心组织,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学习、宣传、调查摸底。要求查清本辖区内私开矿个数、办矿单位、矿主姓名、私开时间、井口位置、电力、火工品来源及销售渠道。根据摸底情况,以乡(镇)为单位组织乡村干部和私开矿主进行学习培训,主要是学习“三法两例”。通过培训达到三个目的:一是使乡村干部和广大农民能够知法、懂法、守法;二是使私开矿主自觉主动关闭私开矿,凡自觉主动关闭私开矿的矿主不再进行处罚;三是使私开矿主能够主动揭发参与或变相参与私开煤矿违法活动的党政机关及工作人员。
  通过培训摸底,为全面整顿创造条件。
  第二阶段:强行关闭阶段(6月1日一7月15日)
  凡是没有按标准关闭的私开煤矿,一律从严查处。各县(市、区)分管领导要亲自挂帅,地矿部门认真组织,乡(镇)政府集中力量关闭,彻底取缔私开煤矿。关闭私开煤矿的标准是:拉倒井架,炸毁井口,填实井筒,切断电源,拆除地面设施及建筑物,清除一切生产、经营条件,埋设关闭标志,录相、建立查处档案;要没收私开矿主的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0%的罚款;私开矿的设备和煤炭由县(市、区)地矿局没收变卖,煤运公司收购销售。关闭后的私开煤矿一律进行土地复垦,由乡(镇)政府负责落实到户,恢复耕地,并由土地部门追究非法占地的责任。凡完成复垦任务者,经地矿和土地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由地矿部门每矿给予500元补助。
  第三阶段:严格执法执纪,巩固整顿成果(7月6日一8月15日)
  各县(市、区)地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一经发现破坏关闭标志,或在关闭标志附近重新开挖私开矿的,要立即起诉到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依据《刑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等法律法规,对违法采矿的犯罪分子给予拘留、劳教,直至判刑。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8月16日一8月30日)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人员对本辖区内的私开矿关闭情况逐乡(镇)进行自查、自纠、自验,全部验收合格后,写出报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组织检查验收。具体要求是:城区7月份完成市级验收,泽州、高平8月份完成市级验收。其余三县主要由县政府组织自行验收。市政府将根据检查验收给予奖惩。凡检查验收合格的县(市、区):城区、泽州县、高平市各奖励3万元,阳城县、沁水县、陵川县各奖励1万元。凡检查验收不合格的,除按省监委晋监发[1995]第4号文件的规定依法查处外,罚城区、泽州县、高平市各3万元,罚阳城县、沁水县、陵川县各1万元,同时对县(市、区)长、分管县(市、区)长各罚款10%,并要求限期整顿。

  三、实现矿业秩序全面好转的标准
  维护好矿业秩序,保护矿产资源是法律赋予各级政府的神圣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使全市矿业活动全部纳入依法管理轨道。
  1.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企业或单位,勘查许可证持证率为100%,无证勘查、越界勘查、不按批准的矿种勘查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率,不超过辖区内持证勘查项目总数的5%。
  2.无证采矿全部予以彻底关闭;超层越界采矿、不按批准的矿种采矿等违法采矿行为,不超过辖区内持证矿山总数的5%;国有矿山企业、三资企业采矿许可证持证率为100%,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许可证持证率为98%。
  3.违法转让矿业权案件发生率不超过辖区内矿业权转让总数的5%;对违法勘查、开采及其他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查处率达到100%,在规定的时限内,结案率不低于80%。
  4.完成上级征管部门下达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缴任务,征收面达到100%。
  5.有健全有效的矿业秩序日常监督检查网络,有完善的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
  6.矿山企业废气、废气排放和尾矿堆放达到《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的标准;矿山安全生产达到行业标准;矿山企业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大、中型矿山企业按批准设计进行采矿的,占辖区内大、中型矿山企业总数的95%以上。
  7.辖区内由于矿业权纠纷、非法矿业活动干扰等造成矿业权人停产、停工事故率低于5%。
  8.依法规范矿产品流通秩序,对非法进行矿产品交易活动和收购无证开采单位采出的矿产品等违法行为的查处率为100%。
  9.地矿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无以言代法、以权代法、越权管理等违法行政行为。
  10.禁止并及时查处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参与或变机参与矿业开发、经营等活动。

  四、整顿工作的措施和要求
  1.加强领导,实行整顿责任制。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大整顿力度,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廉洁,依法办事,敢于碰硬,特别是对一些党政机关和干部参与或变机参与办矿的问题,要依法严查,公开曝光,不能姑息迁就,形成处理一个、威慑一批、教育一方的社会效果。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矿业秩序整顿工作的领导,把这次整顿工作同反对官僚主义紧密结合起来,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市、区)长、乡(镇)长是实行矿业秩序全面好转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把责任落到实处。各县(市、区)地矿局长要负责整顿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上级对下级监督,下级对上级负责,部门对政府负责的矿业秩序整顿工作体系,切实履行《矿产资源法》赋予各级政府维护矿业秩序、保护矿产资源的职责。
  要建立整顿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实行市、县、乡、村逐级签订整顿目标责任书,县(市、区)政府与县(市、区)地税局、公安局、监委签订目标责任书,市职能部门与各县(市、区)职能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的管理办法,真正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保证整顿责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书中要明确责任人、工作期限、工作标准和奖惩规定。
  2.突出重点,搞好试点。为了保证重点,市政府确定城区作为全市矿业秩序整顿关闭私开煤矿、实现矿业秩序全面好转的示范县区。城区必须集中力量打歼灭战,按标准关闭私开矿,树立典型,做出样板,带动全市整顿工作的开展。城区政府要选择一个乡(镇)搞试点,制定整顿计划,明确责任,定任务、定标准、定时间、定奖惩,寻求突破口,以推动全市矿业秩序整顿工作。泽州县、高平市也要制定治理整顿关闭私开矿的具体方案,抓重点,攻难点,树起本辖区内治理整顿工作的样板,以点带面,推动整顿关闭私开煤矿工作的进程,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整顿工作目标。要特别注意维护大、中型矿山企业的主体地位,把大、中型矿山企业矿区及周边地区矿业秩序整顿作为重中之重,认真抓好,充分发挥执法部门与国营矿山定期联系制度的作用,集中力量首先关闭大矿矿区及周边地区的私开矿,以保证大矿正常的生产秩序。国营大矿也要依法办矿,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主动纠正违法转让矿产资源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配合政府职能部门查处违法采矿活动,以实现大矿矿区秩序的长治久安。
  3.完善制度,加强监督,严格执法执纪。地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进一步健全矿业秩序日常监督检查的各项制度和监督机制。要认真执行整顿工作定期上报制度,每月逐级上报一交本辖区内矿业秩序整顿工作情况;坚持执行同国营大矿建立的举报制度、联系制度、自办矿申报制度;抓好日常监督检查,从严从快查处“回潮”,坚决制止反复。地矿、煤炭、经委的纠察队伍要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加强巡回检查,对“反复回潮”现象做到“露头就打”。各级政府的领导同志也要亲自带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在这次整顿工作中的再现,积极配合整顿工作,对不负责的村长、乡(镇)主要负责人、县(市、区)长,对发现重新开采的私开煤矿不及时直诉的各级地矿局长,对接到起诉不及时依法处理的各级公安局长,要对照晋监发[1995]第4号文件条款严格要求,从严查处。各县(市、区)监委要尽职尽责,坚决贯彻落实晋监发[1995]第4号文件各项规定,加强监督,严格执纪。总之,哪一级出了问题由那一级负责,谁不负责任就追究谁的责任。
  4.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治理整顿矿业秩序,关闭私开煤矿是一个利国利民的系统工程,各级地矿、公安、劳动、煤炭、监察、工商、运销、环保、电力、银行及物资供应等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齐抓共管、综合治理。通过停电、停贷、停销、没收火工品等制裁手段,彻底根除私开矿的生存土壤,共同维护本辖区内的矿业秩序。
  总之,通过这次矿业秩序的治理整顿,要切实制止各种违法采矿活动,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为实现全市矿业秩序根本好转奠定基础,促进我市矿业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