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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试行农业生产分时电价的补充通知
各供电公司:
  市物价局、市农委和市电力公司下发了《关于试行农业生产分时电价的通知》[沪价公(2002)001号],制定了农业生产单一制用户的分时电价标准,现将两部制用户的分时电价标准补充通知如下:
  一、电度电价
  峰时段8时--11时、18时--21时,电价为0.751元/千瓦时;
  平时段6时--8时、11时--18时、21时--22时,电价为0.476元/千瓦时;
  谷时段22时--次日6时,电价为0.27元/千瓦时。
  以上电度电价标准不分用户受电电压等级。
  二、基本电费
  两部制基本电费标准,按最大需量18元/千瓦月计算。
  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内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及农产品初级加工生产等企业用电,需经市物价局、市农委会同市电力公司认定后按以上电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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