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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对全省营业性货物运输车辆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批复

 山西省交通运输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我省货运车辆实行明码标价挂牌服务的请示》(晋交运货字[1999]第5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交通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在晋中地区对货运车辆试行明码标价挂牌服务的情况,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货运车辆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凡是我省车籍的营业性货物运输的车辆〈农用汽车、拖拉机除外〉及外省车籍但常驻我省的营业性车辆〈驻晋三个月及以上〉,都必须实行明码标价、挂牌服务。

  二、根据营业性货运车辆的营运特点和明码标价的特殊性,明码标价牌实行全省统一管理制度,即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统一制样〈式样、规格、材质等全省统一〉,省物价局监制,各级交通运管部门统一核发、更换。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交通运输管理局制定、经我局审核后下达。

  三、明码标价牌与货运标志牌可合并制作为一牌,每二年更换一次。核发时每车一牌,每牌收取印刷费10元(毁坏、丢失后需补办的,应事先刊登丢失公告,并按每牌20元交费)。

  四、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货运车辆实行明码标价的宣传工作,加强对明码标价牌的管理。各车辆产权方应自觉实行明码标价、挂牌服务。对不执行明码标价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物价部门要予以查处。

  五、全省统一的标价牌自2000年5月1日起核发,各地、市、县自行印制的标价牌、标志牌一律作废(金属材质的可使用至200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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