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交通运输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我省货运车辆实行明码标价挂牌服务的请示》(晋交运货字[1999]第58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交通部《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在晋中地区对货运车辆试行明码标价挂牌服务的情况,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货运车辆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凡是我省车籍的营业性货物运输的车辆〈农用汽车、拖拉机除外〉及外省车籍但常驻我省的营业性车辆〈驻晋三个月及以上〉,都必须实行明码标价、挂牌服务。
二、根据营业性货运车辆的营运特点和明码标价的特殊性,明码标价牌实行全省统一管理制度,即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统一制样〈式样、规格、材质等全省统一〉,省物价局监制,各级交通运管部门统一核发、更换。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交通运输管理局制定、经我局审核后下达。
三、明码标价牌与货运标志牌可合并制作为一牌,每二年更换一次。核发时每车一牌,每牌收取印刷费10元(毁坏、丢失后需补办的,应事先刊登丢失公告,并按每牌20元交费)。
四、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货运车辆实行明码标价的宣传工作,加强对明码标价牌的管理。各车辆产权方应自觉实行明码标价、挂牌服务。对不执行明码标价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物价部门要予以查处。
五、全省统一的标价牌自2000年5月1日起核发,各地、市、县自行印制的标价牌、标志牌一律作废(金属材质的可使用至200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