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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不能将民政事业费与其他各项经费捆起来使用的请示的答复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
  内民办字[1984]第31号函收悉。我们认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 面貌的通知》第六条中所指的“各项建设经费”不应包括民政事业费在内。因为民政事业费是国家专门用于保障优抚、救济对象和军人移交地方的离、退休人员生活和其他民政事业的经费,不属于建设经费的范畴。

附: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关于不能将民政事业费与其它各项经费捆起来使用的请示
  (内民办字[1984]第31号1984年12月6日)
  民政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通知》第  条中指出:“各部门戴帽下达到贫困地区县的各项建设经费,由县政府统筹安排,集中用于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生产建设项目。”对此,现在有一种理解,就是把民政事业费和救灾款也要统筹安排,捆起来使用。我们认为,中央、国务院“通知”中明确讲的统一使用是指“各项建设经费”。而民政事业费和救灾款,是国家根宪法有关规定,从国民收入再分配中安排的消费基金的一部分,“是贯彻执行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社会福利工作方针的主要财力保证。”故不能捆起来使用,望部里再予明确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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