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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红十字会关于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红十字会《关于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培训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关于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培训工作的意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是各级红十字会的法定职责和重要工作。开展此项工作,对于减轻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及突发疾病给人们造成的痛苦,避免和减少因伤致残或死亡,保护人民生命健康,提高人民生存质量,推动社会文明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按照中国红十字会和国家有关部委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训内容 
  心肺复苏技术;外伤四项技术(止血、包扎、固定、搬运);有关常见多发病防病知识。 
  二、培训范围 
  社区居民:城镇以街道或居委会为单位进行,居民区每个楼门(院) 应有1名经培训合格的救护员;已建立红十字会的乡镇、村,要有5%以上的人口接受培训。 
  机动车驾驶员:凡在驾校学习的机动车驾驶员都应参加培训。 
  游泳场所:每250平方米水面配备1名经培训合格的救护员。 
  民航、海运系统:天津滨海国际机场民航班机每机组应有1名经培训合格的乘务员;机场应建立一支设施先进齐全、反应快捷、能熟练开展现场紧急救护的队伍;由天津港始发的客轮,每艘客轮应有经培训合格的救护人员;海上搜寻救助队应全员参加培训。 
  工矿企业:按职工总数10%的比例进行培训;特殊行业和工种应全员参加培训。 
  卫生系统: 卫生医疗机构应有50%以上医护人员掌握心肺复苏技术,社区医生需全员掌握此项技术。 
  铁路系统: 由天津始发的往返客车,每列客车应有2名以上经培训合格的乘务员。 
  商业系统:大中型商场应有5%的营业员参加培训。 
  公安系统:治安、户籍民警应按30%的比例参加培训;交通执勤民警、巡逻民警和消防一线人员应全员参加培训。 
  建筑系统: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人员应全员参加培训;现场施工人员按10%的比例进行培训。 
  旅游系统:旅行社导游人员应全员参加培训。宾馆、饭店的服务人员按10%的比例参加培训; 客房每楼层须有1名经培训合格的服务员;各旅游景点应设红十字急救站,并配备卫生救护人员。 
  教育系统: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已将卫生救护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教材》,凡开课年级的学生都应接受培训;中学初二到高中段学生应进行心肺复苏、外伤四项技术培训;小学进行初级卫生知识培训。 
  武警部队:由武警卫生系统红十字会对当年入伍新战士进行全员培训。 
  三、培训方式 
  根据行业和部门的具体情况,采取条块结合的培训方式。区、县红十字会负责各自辖区内的社区居民、中小学和部分驻区、县单位的培训工作。部分系统和行业的培训工作,在市红十字会统一指导下,由本系统、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 
  四、培训要求 
  由市红十字会负责卫生救护培训的方案制定、组织实施、教学监督、考核发证工作。各区县、各系统红十字会及有关单位,要按照市红十字会的统一安排开展培训工作。培训应统一教材,授课教师应持证上岗。学员应脱产接受累计16个小时的培训,在掌握卫生救护要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基础上,经考核合格后,由市红十字会颁发证书。 
 
 
天津市红十字会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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