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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物价委员会关于核定“连凤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州同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核定连凤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悉。根据省物委闽价(1999)房字443号《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和市物委榕价房字(2000)4号文件精神,经派员调查,现核定你公司管理的“连凤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一、综合管理服务费:
  1、住宅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0.30元(住宅面积60平方米以下的按60平方米收费,60平方米以上的按实际面积收费)。
  2.商业店面每月每平方米0.75元。
  以上综合管理服务费均包含公共水电费,不得再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收取公共水电费。
  二、水电周转金:在用电实行一户一表前,住宅每单元200元,商业店面每平方米3元,用电实行一户一表后应退还业主。
  三、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住宅每单元400元,商业店面每平方米4元,如住户无装修或自行将垃圾运走的,应予退还垃圾清运费。
  四、你公司应负责提供如下管理服务:
  1.保证楼宇的安全使用,监督业主(住户)按规定装修使用楼房;
  2.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打扫公共走廊、楼梯、通道、周围道路、上下水道、公共水池、水塔的清洗消毒以及清运垃圾等;
  3.水电供应、机电、消防设备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
  4.保安及消防工作;
  5.绿化维护管理工作;
  6.公共场所秩序的管理工作;
  7.代收缴水电费、有线电视费、代收发信件等代办性质的工作;
  8.代表业主(住户)协调解决日常生活中所涉及的公共事务。
  五、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应严格按闽价(1999)房字443号文件执行。你公司各物业管理站应向我委申领《福建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明码标价,定期召开业主座谈会,并按规定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和代收代办费用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对违反规定收费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本通知核定的收费标准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至2001年3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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