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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地下储气井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地下储气井(以下简称储气井)是指以储存压缩气体为目的的地下立式管状承压设备,主要用于汽车加气、天然气调峰和工业储气等,全国现有在用储气井4000口以上。为了加强储气井安全监察工作,保障其安全运行,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储气井包括井筒本体、井口装置、固井水泥环以及井口装置与外部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或法兰密封面、焊接坡口、专用连接件等)。储气井的设计、材料、现场制造、检验检测应当满足相关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同时还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二、设计要求
  储气井的设计单位应当同时持有A1级和SAD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储气井设计应考虑整体安全因素,至少包括整体强度、失稳、疲劳、低温脆断、腐蚀、刚性失效(螺纹密封失效)等。储气井井口装置应易于拆卸,打开通径与井管内径相同,便于检验维修。
  三、制造要求
  (一)储气井制造单位应当取得A1级压力容器(限高压地下储气井)制造许可证,其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和主要生产设备应当满足《储气井制造许可资源条件》(附件1)的要求。
  (二)井深、裸眼井直径、井斜角度和井间距应当符合图样及相关标准要求。
  (三)井筒组装工艺应当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确保密封、无渗漏。井筒下井应当采用扶正器,确保井筒居中。
  (四)储气井的受压元件、部件和水泥、密封脂、添加剂等原材料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图样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五)井址的地质条件应当适合现场制造。制造单位应当采取加装表层套管等措施确保储气井封固,并根据井址地质条件确定固井工艺。
  (六)井筒与井壁间的环形空间应当使用水泥进行全井筒封固,并根据地质条件和固井要求选配水泥。固井水泥浆用量不应当少于理论计算量,且返出地面水泥浆密度应当不低于选配的水泥浆密度。
  四、检验检测
  (一)自本文发布之日起,新制造的储气井应当按《储气井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大纲(试行)》(附件2)的要求实施现场制造的监督检验;所有新制造的储气井均应当进行固井质量检测及评价,检测及评价参照SY/T 6592《固井质量评价方法》、SY/T 6641《固井水泥胶结测井资料处理及解释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
  (二)在2008年12月31日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储气井进行一次全面自检自查。自检自查的内容包括原始资料、竣工资料、检验报告、运行记录、气密性试验记录、日常检查记录是否齐全、固井质量是否符合要求以及使用中是否出现异常等。储气井制造单位应当配合使用单位做好自检自查工作。
  (三)投入使用满3年的储气井应当进行首次定期检验。对于影响检验的井口结构型式,使用单位应当在2009年3月1日前进行修理改造。经定期检验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储气井,应当立即停用或修理,经修理并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四)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目前的条件,确定由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开展储气井定期检验试点工作,指导并组织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储气井监督检验工作。定期检验试点工作应当不迟于2009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
  五、使用管理
  (一)储气井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并适时进行演练;加强日常检查和维护,重点检查储气井是否存在泄漏、冒井、沉井、变形、损伤、腐蚀、部件松动等情况,并进行详细记录;加强作业人员培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发现储气井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停用,同时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二)储气井应当按照第三类压力容器进行管理。储气井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办理使用登记和申报定期检验。
  (三)储气井使用单位应当每年对储气井至少进行1次气密性试验。
  六、监督检查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储气井的安全监察工作,当前重点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
  (一)对当地储气井的使用和制造情况进行摸底。统计内容包括在用储气井的数量、使用登记情况、使用单位自检自查情况及拟建和在建的数量。摸底情况于2009年6月30日前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并及时输入本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动态信息管理数据库。
  (二)督促储气井使用单位开展自检自查、使用登记和申报检验,落实使用单位的主体安全责任。在日常安全监察中,增加对储气井的检查。一旦发现泄露、冒井、沉井等安全隐患时,应当要求企业立即停止使用;对未经现场制造过程监督检验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储气井一律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上述要求,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特种设备局。 二00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1:储气井制造许可资源条件
  第一条  总体要求
  储气井制造单位除满足《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第一章总则、第十五条及第二十条外,还应当满足本附件要求。
  第二条  质量体系要求
  储气井制造单位应当建立并有效实施储气井制造质量保证体系,编制钻井、钢管组装、固井、检测与试验、理化检验等关键过程的程序文件和工艺指导性文件。钻井、钢管组装、固井、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项目不得分包;其它项目分包时,应当有对分包方评价和对分包项目质量控制等分包管理规定。
  第三条 质保体系人员
  储气井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与储气井相适应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一定资历的下列质量控制系统(以下简称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一)设计、工艺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二)材料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三)钻井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四)钢管组装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五)固井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六)压力及气密试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七)最终检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员。
  其中设计、工艺、钻井、固井质控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备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第四条 技术人员
  储气井制造单位应当具备适应储气井制造和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单位职工数的10%,且不少于5人,其中至少具备一名UT中级无损检测人员。
  第五条 专业作业人员
  储气井制造单位钻井、钢管组装、固井专业作业人员数量应当满足本企业储气井制造的要求,其中钻井人员不少于4人,钢管组装及固井人员不少于8人。
  第六条 制造现场条件
  储气井制造现场应当具有存放储气井材料的库房和专用场地,并具备有效的防护措施,合格区与不合格区应有明显的标志。
  第七条 生产设备、检测设备和工装
  储气井制造单位应当具备适应储气井需要的生产设备和必要的工装,还具有满足需要的检测、计量和试验设备。
  (一)生产设备。
  1. 具有至少一套满足制造300m井深要求的钻井设备;
  2. 具有满足储气井制造要求的钻具、液压大钳(即套管动力钳,最大扭矩应不小于28KN?m)、动力系统、夹具等钻井和钢管组装设备;
  3. 具有至少一台满足水泥固井要求的泥浆泵。
  (二)检测、计量及试验设备。
  1. 具有满足储气井制造要求的测厚仪、长度尺、卡尺、丝扣锥/规、水泥比重计、压力表、压力扭矩表等;
  2. 具有最高工作压力不小于45MPa的压力试验泵。
附件2:储气井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大纲(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大纲适用于储气井现场制造过程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二、监检内容
  (一)对储气井现场制造过程中涉及产品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督检验;
  (二)对受检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检项目和方法
  (一)图样资料。
  1. 审查设计单位的设计资格印章,确认资格有效;
  2. 审查储气井图样及现场制造、检验所依据标准规范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3. 审查设计变更审批手续,修改后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二)材料。
  1. 审查受压元件和部件质量证明书、检验及试验报告等;
  2. 审查水泥、密封脂、添加剂等原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
  3. 检查受压元件和部件的材料标识;
  4. 检查受压元件和部件外观质量和几何尺寸。
  (三)钻井。
  1. 审查钻井工艺文件;
  2. 审查地域和地层的地质信息记录、钻井记录;
  3. 审查裸眼井直径、井身质量记录等。
  (四)钢管组装。
  审查钢管组装记录。
  (五)水压(耐压)试验。
  检查试验压力、介质温度、升压速度、保压时间、试验装置及仪表等,见证并确认水压试验结果。
  (六)固井。
  1. 审查固井工艺文件;
  2. 固井施工时,监检人员必须亲临现场,确认固井水泥用量及水泥浆密度;
  3. 审查固井质量检测和评价报告。必要时,进行检测确认。
  (七)气密性试验。
  审查气密性试验报告。
  (八)竣工技术资料。
  1. 审查竣工技术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材质证明书、各项检查和试验报告(水压试验、气密性试验、水泥用量及水泥浆密度、固井质量检测及评价报告)等;
  2. 检查铭牌内容,在符合有关规定的铭牌上打监检钢印。
  (九)监检资料。
  经监检合格的储气井,监检人员应当根据本大纲的要求及时汇总、审核见证资料,并由监检单位出具《储气井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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