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厦门市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实行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这对引导职工学习和钻研技术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生产一线职工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适应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国务院批准原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贯彻〈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几点意见》和原劳动部《贯彻〈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补充意见》,结合厦门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技师资格认证与聘任分开。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会上确有技术专长的无职人员,从事技师聘任制的技术职业(工种),符合申报技师资格要求的所有劳动者,均可自愿申请参加技师资格考评。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严格按照技师的资格要求、任职条件、聘任限额,从经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认定的具备技师资格的人员中进行聘任。各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行动,稳妥推进。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所确定的名称,凡技术等级线设置达到高级的职业(工种),均可列为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

  三、技师必须经过考核、评审。考评技师要以理论知识、操作技能、职业道德、工作业绩和传授技艺的能力为依据,具体资格要求(任职条件)是:
  (一)遵守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程度,或经职业培训、自学,达到同等水平。
  (三)具备本职业(工种)技术等级标准中高级工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持有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高级《技术等级证书》满二年以上)。
  (四)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能够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中的工艺难题,并在技术革新、工艺改革、设备工具改进中取得明显成果。
  (五)具有传授技艺,培训技术工人的能力。

  四、申报参加技师资格考评的程序:
  (一)申报参加技师资格考评的技术工人,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技师考评申请表》,经所在单位按技师资格要求进行审查后,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参加培训、考评。
  (二)非在职或暂缺单位的技术工人,符合考评技师资格要求的,可持区以上(含区)个体劳动者协会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及本人的业绩材料和高级《技术等级证书》,直接到市劳动行政部门报名,经审查同意参加培训考评。

  五、技师考评的方式方法:技师的考评方式分为职业技能鉴定和综合评审。职业技能鉴定要求在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技术等级标准)高级工要求的基础上,增加新工艺、新设备、新知识、新技能等内容,重点考核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以及操作技能。综合评审是对日常工作表现和实际贡献进行考核,重点考核职业道德、工作业绩、技术革新以及传授技艺的能力,可采用审阅申报材料、进行论文答辩等方法进行。经过职业技能鉴定和综合评审两项考评均为合格者,认定其具有技师资格,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六、技师的考评组织:
  (一)全市技师考评工作由市劳动局会同有关部门成立的“厦门市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工考委”)统一组织领导,并指导各用人单位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具体实施。
  用人单位根据各自规模大小可建立技师考评组织或技师考评领导小组,经“市工考委”批准,负责施行本单位考评技师的具体工作或负责本单位技师的初选及向“市工考委”推荐考评技师名单,再由经国家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技师资格的考核评审。
  (二)用人单位技师考评组织的成员由主管领导、劳资、教育、技术、总师办、工会等部门领导和具有较高的业务技术水平与操作技能、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专业人员组成,一般应不少于七人。

  七、单位首次开展技师评聘工作可采用以上基本工作程序:准备阶段、动员学习、申报培训、考核评审和聘任等五个阶段,其中准备阶段包括:建立领导工作机构、学习文件、调查摸底、测算职数,确定技师设岗方案、制定工作计划。评聘工作正常化的单位其程序可以简化。

  八、参加技师资格考评的人数可以不受比例限制;而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和工作岗位需要自行确定。技术工人取得技师资格未受聘任时间超过三年,其任职资格需重新参加考评合格后方予确认。

  九、技师的聘任:技术工人取得技师资格并有应聘意愿者,可由其所在单位按技师设岗方案的职位进行聘任。单位应同被聘任的技师签订聘约,规定聘任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辞职、辞聘、违约责任等事宜。
  技师聘任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相对应,一般不能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根据工作需要可连续聘任。

  十、技师的待遇:用人单位应在现有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受聘技师的工资或职务津贴标准,具体数额由用人单位确定。受聘技师的其他待遇从受聘之月起由用人单位参照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待遇确定。辞聘和脱离技师职务岗位的,不再享受技师的待遇。

  十一、技师的义务:技师是生产中的技术骨干,是技术精湛的能工巧匠,应在工作中发挥技术特长,解决关键性的技术难题,改革生产工艺、操作方法,参加或组织技术革新,传授技艺、绝招和经验,根据所在单位的需要担任培训技术工人的工作,此外还应出色地完成本职生产任务。

  十二、技师的管理: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由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所在单位负责具体管理。单位应建立技师生产技术考绩档案,并为技师履行职责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还应建立技师日常和定期考核制度,重点考核技师在任职期间解决生产工艺、技术难题的成果和传艺带徒的情况,并将考核结果归入本人考核档案,作为调薪、奖励和能否续聘依据。

  十三、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继续进行试点。

  十四、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